24项违法事实!陕西一煤矿被罚167.2万元! | |||
煤炭资讯网 | 2024/7/3 10:11:10 煤企聚焦 | ||
发现府谷县能东煤矿有限公司存在: 1.矿井超能力组织生产:2024年3月、4月、5月(截止22日)分别生产原煤15.6374万吨、17.772万吨、16.0308万吨,均大于核定生产能力(150万吨/年)的10%; 2.矿井编制的《3-1煤盘区采掘供电设计》中未对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项短路电流进行计算,未对采煤工作面的组合开关进行整定计算,未对综掘工作面探水钻机真空磁力启动器、照明综保等设备进行整定计算; 3.32207综采工作面使用的3300V电缆未进行泄漏和耐压试验; 4.31209综掘工作面配电点安装完成之后未进行接地电阻测试,32208主运顺槽综掘工作面、辅运顺槽综掘工作面带式输送机配电点今年以来未进行接地电阻测试; 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防雷保护功能; 6.31209辅运顺槽综掘工作面综掘机上使用的防爆电缆接线盒4月份未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7.31煤盘区水泵房使用的津一线缆有限公司生产的MYP3×35+1×16型的电缆未经过阻燃性能检测; 8.3月21日31208辅运顺槽综掘工作面局备用局扇开关故障,未及时维护。导致不能正常切换; 9.32208切眼机尾抹角处2m范围未进行帮部支护,不符合《32208切眼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巷道两帮全部进行支护的要求; 10.3-2煤北翼辅运大巷1050m处顶板离层仪刻度不清,无法正常观测; 11.煤矿开采浅埋深煤层,未编制防止季节性地表积水或者洪水溃入井下的专项措施; 12.32208辅运掘进工作面胶带输送机机尾皮带跑偏保护装置紧贴皮带安装不符合规定; 13.2024年5月21日现场测试32208辅运顺槽综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甲烷电闭锁功能,当瓦斯超限时,安全监控系统未能与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联动; 14.2024年4月煤矿未按照规定对电气设备检漏装置每月开展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 15.矿井未按规定对32207工作面回撤期间及工作面密闭后通风系统两次发生变化后进行测风,未按规定至少每10天对32盘区北翼大巷末端、32煤主运煤门绕道进行测风; 16.矿井人员位置监测数据未按规定进行备份,5月1日至20日数据无法查询; 17.矿井未有效测定封闭区密闭内外压差,未进行漏风分析,32207综采工作面回撤通道密闭内未压差观测数据错误,检查牌板填写为0pa,实际为40pa; 18.矿井二水平两层煤开采均进入北翼,改变通风系统后未按规定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19.32207辅运顺槽、32208工作面切眼等作业地点未安设人员定位系统分站,不能实现该区域监测覆盖; 20.瓦斯检查工未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5月14日之后瓦斯检查员实际检查路线与5月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不符; 21.矿井总回风大巷、3-2盘区总回风巷、3-1盘区总回风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未按规定进行标校,均不能准确监测风速数据,查5月15日监测数据和当日人工测风数据,平均风速差距超过50%; 22.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中排查出水头沟溪流影响31208工作面回采,经核查水头沟为一季节性沟谷,煤矿未对有无洪水灌入31208工作面的威胁进行评价; 23.煤矿井下仅在中央水仓设置涌水量观测站,未能分水平、分煤层、分采区进行涌水量观测; 24.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中NDJ1水文观测孔未编入台账;抽水试验台账无内容;封闭不良钻孔台账未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中的5个封闭不良钻孔编入台账 以下隐患分别违反以下法规: 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 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10.《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 1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技术条件》(MT872-2000)4.5.3;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规范》AQ1029-20194.10;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第四章第19条; 1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1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17.《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8.1; 1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六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四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4; 22.《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七款; 23.《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九项第一目; 24.《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二项 以上违法行为分别依据: 1.《煤矿安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停产整顿3日,科学合理编制生产计划、下达生产任务指标,并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对煤矿处一百三十万元罚款(¥1,300,000.00); 2.《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3.《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 6.《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9.《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10.《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1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1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 2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2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2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柒万贰仟元整(¥1,672,000.00),责令停产整顿,警告 府谷县能东煤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3月12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老高川乡中圐圙村,法定代表人为郝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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