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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煤炭资讯网 2024/11/10 11:09:51安监动态


(湘娄)应急罚〔2024〕执法支队-41号

被处罚单位: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96880348J)

地址: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石冲口镇尧公寨村

邮政编码:417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曾鹏飞

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8073813111

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月6日,我市接到省安委办《关于迅速组织核实非煤矿山涉嫌事故瞒报的函》(湘安办函〔2024〕9号)后,立即组织新化县人民政府开展核查。经初步核查:2023年3月17日17时许,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38万元,并涉嫌瞒报。

2024年2月5日,娄底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并于2024年5月17日审查批复该起事故调查报告,下发了《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3·17”一般车辆伤害瞒报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娄政函〔2024)23号)。该批复明确: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3·17”一般车辆伤害瞒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且隐瞒不报,并责成娄底市应急管理局对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024年07月3日,经局领导批示同意,娄底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依法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在“3.17”事故发生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安排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人员直接从事井下作业,从业人员违规操作提前摘钩,使用自制不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防跑车装置(阻车器、安全门等),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该矿对“3·1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一直隐瞒不报,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主要证据:

证据1.娄底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3·17”一般车辆伤害瞒报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娄政函(2024)23号)收文处理单及批复件。

证据2.事故发生时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96880348J,登记日期2020年10月18日,法定代表人曾国政)。

证据3.现存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96880348J,登记日期2024年10月18日,法定代表人曾鹏飞)

证据4.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4300002010031120062500,有效期2021年12月3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证据5.《关于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改建工程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意见》(娄应急函(2022)69号)。证明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由煤矿改为非煤矿(石墨)的改建工程施工日期自2022年8月29日才正式开始。

证据6.《关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的通知》(昇旺矿发(2023)01号),证明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3·17”一般车辆伤害瞒报事故发生时谭东太为公司董事长,曾长民为副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曾国政,矿长为罗富华,总工程师为彭丁胜,安全矿长为刘四清,生产矿长为刘正平,机电矿长为谭建华。

证据7.《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管理机构的通知》(昇旺矿发(2023)02号),证明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3·17”一般车辆伤害瞒报事故发生时谭东太为公司董事长,曾长民为副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曾国政。证据8.事发时该矿摘挂钩工(把钩工)谢四清在事故调查组《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谢四清在笔录中承认:“2023年3月14日到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工作,3月14日至16日在井筒内扩刷工作面做事;因为之前做事的地方比较危险,3月17日,我与别人私自换了一个班,我来到回风斜井上车场从事把钩工工作(以前没有从事过把钩工工作过的,这是第一次做这个事);3月17日事故发生后我就没有到这个矿里做事了。”、“答:只是在开进班会的时候强调了各安全注意事项,没有对我进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没有按《生产经营单位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要求对新上岗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致使该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对操作程序不熟练,导致事故发生。

证据9.事发时该矿摘挂钩工(把钩工)曾庆斌2024年2月29日在事故调查组《询问笔录》复印件,谢四清在笔录中承认:“只是在开进班会的时候强调了各安全注意事项,没有对我进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没有按《生产经营单位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证据10.事发时该矿安全矿长刘四清2024年2月29日在事故调查组《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刘四清在笔录中承认:“阻车器和安全门都是矿里自行制作。事故现场阻车器没有复位,没有起到阻止矿车跑车作用,安全门已经被在跑车情况下的矿车全部撞坏,矿车顺轨道一直向下跑车,直到变坡点向下170左右出现翻车痕迹,最后停止在190米巷道右侧人行踏步上。”、“我多次向董事长,矿长,机电矿长,采购员口头反映,要求购买阻车器,安全门,与绞车同步。2023年2月28日在自己的矿安全办公会记录本上,记载斜车阻车器、捞车门、跑车防护装置到位的内容。”,证明事发时一级回风盲斜井上车场变坡点处阻车器没有复位,失效,自制的防跑车装置没有起到阻拦作用。

证据11.事发时该矿机电矿长谭建华2024年2月28日在事故调查组《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谭建华在笔录中承认:“挂钩作业人员不是固定的专业操作人员,没有按要求进行操作,在矿车未到摘钓位置提前摘钩,阻车器没有正常使用,车场距离过短,自制的安全门强度不够,没能起到阻挡矿车的撞击”,证明事发时一级回风盲斜井上车场变坡点处阻车器没有复位,失效,自制的防跑车装置没有起到阻拦作用。

证据12.事发时该矿生产矿长刘正平2024年2月29日在事故调查组《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刘正平在笔录中描述:“.....我挂完电话后走到会议室向罗富华汇报了情况,罗富华将情况向其他矿领导进行了汇报,随即跟曾国政一起下井,由于我胆子比较小,我没到死者现场查看,我在变坡点下20米处,我看见矿车侧翻在一级回风盲斜井大概七、八十米的样子,上车场的阻车器没有复位,阻车器的阻车杆处于水平位置,没有起到防止矿车跑车的作用,我现场操作手柄,阻车器能够正常复位,当时变坡点下20米处安全门已经被撞变形了,安全门的右边的槽钢撞坏变形,估计矿车是从安全门的右边人行踏步掉下去的,我就安排吴新球等三人将侧翻的矿车固定好,我就出井,将现场的情况向罗富华进行了汇报,我就没有在管任何事情了。”,证明事发时一级回风盲斜井上车场变坡点处阻车器没有复位,失效,自制的防跑车装置没有起到阻拦作用。

证据13.总工程师彭丁胜2024年2月28日在事故调查组《询问笔录》复印件,彭丁胜在笔录中承认:“一级回风盲斜井的防跑车装置都是自制品,没有矿用安全标志”。

证据14.《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3·17”事故技术鉴定报告》部分页复印件。1.经技术鉴定及计算:一级回风盲斜井井筒中的防跑车装置为矿山自制的,无矿用产品标志,其强度不能抗拒提升跑车的冲击能量。2.经现场勘查:上车场变坡点处的阻车器失效,未能阻挡摘钩矿车的后滑。

证据15.《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AQ1043--2007)。其中“3.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对涉及作业场所安全和作业人员健康的矿用产品所采取的强制性的管理制度,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只有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生产、销和使用。”

证据16.《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二、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非煤地下矿山矿用产品目录第六项“安全保护装置(防坠装置、防跑车装置、防过卷过放缓冲装置)”,明确非煤地下矿山矿用防跑车装置必须取得安全标志方可生产、销和使用。

证据17.2024年7月3日,对时任该矿的董事长谭东太下达的《询问通知书》、签收的《文书送达回执》和《调查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谭东太在笔录中承认:2023年3月17日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确实发生了一起死亡一人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隐瞒没有上报。

证据18.2024年7月4日,对时任该矿的法定代表人曾国政下达的《询问通知书》、签收的《文书送达回执》和《调查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曾国政在笔录中承认:2023年3月17日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确实发生了一起死亡一人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隐瞒没有上报。

证据19.2024年7月5日,对时任该矿的矿长罗福华下达的《询问通知书》、签收的《文书送达回执》和《调查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罗福华在笔录中承认:2023年3月17日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确实发生了一起死亡一人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隐瞒没有上报。

证据20.2024年7月3日,对现存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法定代表人曾鹏飞下达的《询问通知书》、签收的《文书送达回执》和《调查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曾鹏飞称此事故是在其2023年11月20日接手此矿前发生的事,他一概不知情。

证据21.《新化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安全事故举报线索的核查报告》。2024年1月16日,经新化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安全事故举报线索核查组核实:2023年3月17日,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发生了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38万元,且隐瞒不报。

证据22.2024年7月30日,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递交的《关于对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3·1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从轻行政处罚的报告》复印件。

以上证据通过询问当事人、调取资料等方式取得,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应予采纳。

上述证据关联如下:

证据组一: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作为行政处罚被处罚主体适格。

证据组二:证据1、证据8、证据9,证明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存在没有按《生产经营单位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从业人员摘挂钩工(把钩工)谢四清、曾庆斌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致使致使谢四清对操作程序不熟练,提前进行摘钩,导致事故发生。

证据组三:证据1、证据11、证据12、证据13、证据/4、证据15、证据16、证据19,证明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事故发生时一级回风盲斜井上车场变坡点处阻车器没有复位,失效,自制不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防跑车装置,没有对下滑的矿车起到阻拦作用,导致事故发生。

证据组四:证据1、证据17、证据18、证据21,证明2023年3月17日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确实发生了一起死亡一人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一直隐瞒没有上报。

上述违法行为类别(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综合类、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四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少于五人重伤,或者造成少于一百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以上少于六十五万元的罚款。"的规定,但考量到一是该矿隐患整改力度之大,事发时一级回风盲斜井上车场变坡点处阻车器失效及事发时使用自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防跑车装置在事故组调查之前已全部整改到位;二是现昇旺石墨矿主要负责人主动、积极配合我们行政处罚的调查处理工作,主动上交案发后近两年的案件调查所需材料等;三是该矿属集体经济企业,新化县石冲镇人民政府持股100%,2021年12月31日取得《采矿许可证》,由煤矿转为非煤,至本次事故发生时,因各种原因,该矿一直处于断断续续的基建阶段,2023年8月,该矿资金链完全断裂,2023年10月,新化县石冲口镇人民政府为了不使企业倒闭,千方百计招商引资,为了筹集资金,为了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石冲口镇领导上门做昇旺石墨矿周边尧公寨村、茅岭村、白石岭村等四个自然村近万名村民的工作,让广大村民持股,在新化、冷水江等县市筹措1.3亿元资金,偿还了昇旺石墨矿的全部债务,并收购了谭东太等16名原承包人的全部股金,恢复了矿井的通风排水,积极开展矿井技改工作;四是考虑到当前国内经济形势、优化营商环境等,决定给予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处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类别(二),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七章综合类第二节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一般事故的。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少于二百万元的罚款;....”的规定,但考量到一是该矿隐患整改力度之大,事发时一级回风盲斜井上车场变坡点处阻车器失效及事发时使用自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防跑车装置在事故组调查之前已全部整改到位;二是现昇旺石墨矿主要负责人主动、积极配合我们行政处罚的调查处理工作,主动上交案发后近两年的案件调查所需材料等;三是该矿属集体经济企业,新化县石冲镇人民政府持股100%,2021年12月31日取得《采矿许可证》,由煤矿转为非煤,至本次事故发生时,因各种原因,该矿一直处于断断续续的基建阶段,2023年8月,该矿资金链完全断裂,2023年10月,新化县石冲口镇人民政府为了不使企业倒闭,千方百计招商引资,为了筹集资金,为了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石冲口镇领导上门做昇旺石墨矿周边尧公寨村、茅岭村、白石岭村等四个自然村近万名村民的工作,让广大村民持股,在新化、冷水江等县市筹措1.3亿元资金,偿还了昇旺石墨矿的全部债务,并收购了谭东太等16名原承包人的全部股金,恢复了矿井的通风排水,积极开展矿井技改工作;四是考虑到当前国内经济形势、优化营商环境等,决定给予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处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金额合计为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新化县石冲口镇昇旺石墨矿合并处人民币一百三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娄底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905000353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娄底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来源:娄底市应急管理局 编 辑:徐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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