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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本网及中煤一建三十一处作品侵权一案以原告败诉告终

煤炭资讯网 2022/10/6 11:20:45头条
编者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网络著作权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与著作权和知识产权有关的新闻屡次引发人们的关注。著作权侵权内容包括,没有经过权利人的同意,擅自发表当事人的作品,抄袭别人的作品,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没有参加作品创作,但为了谋取个人名利,在别人的作品上署名的等情形。因此,抄袭别人的作品不仅会给被抄袭者带来精神和物质伤害,更可能造成被告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带来抄袭者的负面社会评价,这要引起本网记者、通讯员的重视和注意,在采写发表新闻稿件,特别是创作发表文艺作品过程中千万别突破法律底线。

【本网讯】刘某告诉本网及中煤一建三十一处作品侵权一案,经审理,2022年8月31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对原告诉本网及中煤一建三十一处作品侵权一案的诉讼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原告败诉告终。据悉,原告在此前向北京互联网法庭提起诉讼已败诉。
原来是因本网安全专题专栏于2018年2月1日编发了通讯员董汉亭的新闻报道《中煤一建三十一处推进安全文化“五个融入”》一文,该报道文中写到:“进入‘平安一季度’活动以来,中煤一建三十一处积极宣贯两级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部署,强化安全责任落实、传递安全管控压力。该处党委深入推进以落实党管安全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保障工程建设,推进安全文化‘五进五融’,提升主动防范意识,服务安全生产大局。融入脑,提升教育培训效果……。融于心,推进安全责任落地生根……。融于耳,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融于言,安全宣誓、承诺、反思效果好……。融于行,引导职工主动参与……”。
原告刘某认为这篇报道文章抄袭了他2007年8月26日在畅享网发布的《安全文化建设的“五进五融”新模式》一文,他文中写到:“……在辽河石油勘探局总机械厂企业文化的导引下,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依据辽河石油勘探局总机械厂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基础,创造性地提出了辽河石油勘探局总机械厂安全文化建设的“五进五融”模式,‘五进五融’这一模式的总结性提出和创新性的提升,得到了辽河石油勘探局总机械厂的赞同和好评。安全文化融于心:提炼的安全文化理念深入人心,全体职工对安全和安全文化有高度的认识,全体职工理解并认同总机械厂的安全文化理念。安全文化融于眼:处处都有醒目的安全文化标语、口号、警语和安全报警标志;红村或总机械厂里的各项事物都在安全监控范围内;与安全文化不相符、与安全标准不相符的安全隐患能及时被发现、报告、整改,做到‘眼睛里容不下安全隐患的沙子’。安全文化融于口:安全文化理念朗朗上口,安全文化人人讲,安全教育、培训、宣传常规化。安全文化融于手:安全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安全是可控制的,安全是在控制的;《安全文化手册》人人有,操作规程握在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握在手,能随时启动。安全文化融于行:领导先行、率先垂范,全员积极参与安全文化建设;体现安全文化理念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规程得以执行,人人做安全的事,不做‘三违’的事;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及时纠正‘三违’的争,经常进行安全文化主题活动和安全演习活动”。
原告认为其创编出的“五进五融”,是融合和体现了小说的“起承转合”的创作技巧的,“融于心、融于眼、融于口、融于手、融于行”这“五融”的前后秩序,是带有创意和刻意的编排,《中煤一建三十一处推进安全文化“五个融入”》一文侵犯了其著作权,为此将本网及通讯员单位中煤一建三十一处作为被告,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原告消除侵权影响,删除报道文章,在本网公开道歉一个月,中煤一建三十一处赔偿原告9000元,本网赔偿1000元。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认为:该文不存在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原告阐述的安全生产文化“五进五融”中,是融于心、融于眼、融于口、融于手、融于行,被告推进安全文化是融入脑、融于心、融于耳、融于言、融于行。文字上仅有融于心、融于行类似,但被告对融于心的详尽阐述与原告简单的融于心的理解并不相同。融于心三个字并非原告专利。无论是在学习还是工作上,都需要用心去学用心去工作,凡事都要融于心,并在行动上保持一致。无论学习还是工作甚至具体到安全生产,作为煤炭建设企业,安全生产大于天,在安全生产教育方面,要求每位职工将安全生产牢记在脑海里、将安全生产教育听进耳朵里、指导自己的言行是安全生产必然教育内容,与原告著作权无关,不能将原告有著作权,别人就不能讲话了。在网络上检索教育活动,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要求每位学习人员将宣传主题、学习内容融于心是必然要求。如201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推出“主题教育将初心使命融于心践于行”,就要求检察官初心使命既融于心,更要践于行,为检察工作发展再添动力,又何谈侵害原告著作权。中国煤炭新闻网的《中煤一建三十一处推进安全文化“五个融入”》是新闻稿件,并不是被告发表的著作权作品,不存在抄袭其著作权内容的行为,被告未通过平台将其发表。原告混淆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关系,“五进五融”是原告发表文章的观点,原告并非对这几个字具有专利,中国煤炭网新闻稿件中是“五个融入”为主题,详细阐述安全生产五个融于(与原告的不同),与原告阐述没有任何关联,是自身重视安全生产的具体体现。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虽然原告作品与被控侵权文章均有“五进五融”、“融于心”、“融于行”几个词汇,但这些词汇缺乏必要的长度和深度,无法充分、完整地表达和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或研究成果,也无法体现作者的智力创作,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原告对上述词汇不享有著作权,被控侵权文章使用上述词汇不构成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案以原告败诉告终。


本网记者:欧阳宏 编 辑: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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