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勇:浅析寻租性腐败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 |||
煤炭资讯网 | 2020/9/1 20:13:04论文、言论 | ||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加强了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力度,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但也要清醒认识到,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更加严峻复杂,腐败现象的存在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也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充分认识腐败现象的表现、成因和治理腐败的对策,积极开展反腐败斗争,在我国当前显得尤为迫切。寻租理论从一诞生开始就和腐败联系在一起,以一个新的角度给予了腐败新的内容。 一、寻租与腐败的关联 在经济学领域,腐败被定义为一种寻租活动。经济学意义上的寻租是指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寻利活动。美国公共选择经济学家戈登·图洛克(Gordon Tullock)也认为寻租是指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如有的政府部门通过设置一些收费项目来为本部门谋求好处,有的官员利用手中权力为个人捞取好处,有的企业贿赂官员为本企业得到项目、特许权或其他稀缺的经济资源。是既得利益者对既得利益的维护和既得利益进行的再分配活动,而在寻租的过程中产生了腐败。寻租性腐败就是指为获取纯粹转移所花费的稀缺资源跟垄断、管制关税和其他相关制度及实践带来的传统净损失。 寻租和腐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体现为它们的行为主体不同,腐败总是与一定的权力联系在一起,并非人人皆可沦为“腐败者”,只有手中握有职权的人才有腐败的可能。在权钱交易的过程中,权力市场的供给方是官员,其需求方是作为寻租的利益集团,均衡时的价格则为租金的价格。寻租者利用货币或实物来交换腐败者手中既已存在或为谋利而设定的权力。交换活动结束后,“钱”与“权”发生易位,寻租者获得了能够给他们带来更大利益的权力保障,而腐败者通过交易使得自身欲望得以满足,腐败和寻租二者的行为主体构成了权利产品市场的供需双方。此外应当注意的一点是,寻租活动未必造成资源的浪费,这是寻租与腐败最大的差别所在。寻租活动可以采取合法的形式,也可以采取非法的形式。合法形式的活动如企业向政府争取优惠待遇,利用特殊政策维护自身的独家垄断地位,可见,寻租活动未必就意味着资源的浪费。非法的寻租行为例如行贿受贿,则是一种腐败行为,它不仅亵渎了公众的信任,损害了社会公平,而且侵蚀了社会资本,浪费了资源,降低了效率,其危害不容忽视。 二、寻租性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 1、政府价格管制所产生的寻租性腐败。如我国经济转轨初期形成的价格双轨制,同种商品被人为地规定了不同的价格,就会产生大量经济租金,就会激励拥有权利的官员和拥有钱财的寻租人共同参与分享这些经济租金。 2、政府特许权所产生的寻租性腐败。特权泛指政府保护下,某些人群或利益集团获得的法律和制度规定以外的各种权利,这些权利给他们特殊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最典型的就是行业垄断经营,地方保护经营和生产销售特许权等,这种特权经常会破坏公平竞争,腐败便容易产生。 3、贸易限制、高关税和进口配额所产生的寻租性腐败。关税和进口配额实际上也相当于一种垄断。某些利益集团可以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方式,比如行贿政府官员来影响相关政策的制定。 4、优惠政策所产生的寻租性腐败。由于“优惠政策”带有歧视性且适用范围是有一定限制,一些个人和利益集团便试图通过寻租的方式改变适用范围,以使他们从中获益。 5、地下经济及合法经营领域内的非法收入性活动产生的寻租性腐败。 6、投资与支出活动产生的的寻租性腐败。某些不具备特定技术能力要求的经济单位或个人通过寻租、行贿方式获得承包工程的机会,造成投资活动的效率损失和资金流失。 三、寻租性腐败产生的原因分析 1、人的自利心理。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心理是寻租性腐败产生的内因,这主要基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 2、权利的垄断。权力过于集中并且过多地干预经济活动,存在着太多寻租行为产生的机会和环境,从而导致权力腐败现象的产生。 3、制度的缺陷。如市场经济制度的缺陷以及制约权力腐败的法律法规等各项制度不完善,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 4、监督的困难。寻租性腐败由于具有更加隐蔽性的特点,造成监督困难。 四、寻租性腐败的行为分析 从产生寻租的原因和途径来看,完全杜绝寻租的行为是很难,但通过加强监管力度并处以高额罚款,严重者入刑是可以控制和治理寻租性腐败行为产生的。由于资源的稀缺性,意味着人们为获得该种利益必须支付相应的成本,因此,当人们从事某项活动,为了获得某种资源或利益时,必须在所获得的收益与所要支付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比较。成本约束着人们的选择,只有当一种选择的收益大于成本时,选择才具有合理性。寻租性腐败行为的实施者也要做一个收益与成本的比较,只有当收益大于成本时,寻租性腐败行为才能发生;而当收益小于成本时,寻租性腐败才能得到制止。 五、寻租性腐败的对策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党纪等制度建设 加强司法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和独立性,从严打击非法寻租现象,增加寻租心理成本和经济损失。同时,完善反垄断法,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特权。同时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通过构建一体推进“三不”体制机制,始终坚持惩治这一手任何时候都不能松,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进一步减存量、遏增量,严肃查处寻租性腐败问题。抓好以案促改、以案治本,推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2、建立与完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与完善获取项目、特许权或稀缺资源的相关工作流程,加强过程管控,明确各部门、岗位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严格把控获取项目、特许权或稀缺资源的工作审批程序。综合运用网络信息化管理,实现网上信息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明确获取项目、特许权或稀缺资源的招投标流程,减少人为干预因素,避免寻租性腐败发生。 3、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 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提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履行好监督责任,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以体制机制作为保障,把各项监督工作做细做实。坚持在党组织统一领导下,由纪检监察机构牵头,通过成立监督委员会等形式,将巡视、审计、财务、法律、人事、党建等各种监督力量有效整合贯通起来,构建起“大监督”的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对党员领导干部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监督全覆盖,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落实。 4、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针对部分党员干部理想滑坡、信念动摇、信仰缺失等问题,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增强抵制寻租性腐败的自觉性,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是加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强化宗旨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三是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使党纪国法成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筑牢腐败的思想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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