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 日,郑州矿务局大平煤矿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一人死亡 | |||
煤炭资讯网 | 2017/7/20 19:43:38事故快报 | ||
7月10日,位于新密市平陌镇的郑州矿务局大平煤矿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现年41岁的工人周大卫在矿上14井进行作业时,不慎被掘进队风钻打中头部,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周大伟被紧急拉至新密县人民医院抢救,次日又转至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据悉,周大卫家住登封市宣化镇周家门村16号,家中还有老婆屈小丽和两个儿子。大儿子8岁,小的才三岁。事故发生后,大平煤矿曾联系家属在新郑市人民政府东侧的鑫港精品酒店包房进行过赔偿协商事宜。经过协商,双方最终于15日达成“赔偿180万”的赔偿协议。
国家对矿难瞒报的惩治力度不可谓不强,发现一起,立即严肃处理一起,可缘何瞒报矿难的行为却没得到有效的制止?主要是源于矿难瞒报背后有着巨大的“共同收益”。虚报、瞒报不仅减轻了相关部门监督不力的责任,也让煤矿开采者少受惩罚,这样的“投机取巧”又为下一次矿难发生起到了“助推”作用,这样的恶性循环只会让矿难瞒报越演越烈。
对于煤矿企业来说,瞒报矿难减轻了对企业的惩处力度,减少了企业因矿难而遭受的损失。根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停产整顿;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安全法规规定的其它处罚。而对处罚的认定,矿难的死亡、损伤人数也是一个重要参考依据。企业通过瞒报矿难人数、瞒报财产损失来减轻责任,小则减轻了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大则避免企业停产或吊销生产许可证,这后面隐藏了上千万甚至上亿的利润问题。
对于政府及相关监察部门来说,可减轻监督不力、玩忽职守的罪责,还能乘机发“矿难财”。矿难事故的发生,政府一把手、相关监察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而通过瞒报、虚报等方式,可降低矿难对仕途产生的影响,如果处理得当的话,很有机会从企业获得股份或者获得巨大利益。面对这样的利益诱惑,很多官员最终把持不住,选择铤而走险。
关于此事后续进展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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