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煤集团公司员工转岗、分流指导意见 | |||
煤炭资讯网 | 2015-12-12 20:14:14 头条 | ||
为有效应对严峻经营形势,继续深化三项制度改革,鼓励员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推动员工转岗分流,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现结合吉煤集团公司现状,提出如下转岗、分流指导意见。 一、转岗、分流的原则 (一)精干高效的原则。 (二)依法用工的原则。 (三)妥善安置的原则。 二、转岗、分流目标 一是对扭亏无望、资源枯竭、安全无保障的矿井实行退出政策,地面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单位能撤销的撤销、能合并的合并。 二是各成员企业对本单位机构设置、定编、定岗、定员情况进行一次细化梳理,精简机构,重点压缩管理和地面人员。特别是对井下采、掘、机、运、通各岗位工种,重新进行劳动组织的核定,达到一线满员,二线精干的目的。 三是各成员企业依法依规清理倒流、挂名、长旷、工伤、私伤人员。保证井下员工队伍的稳定,清理无正当理由倒流到地面的员工。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结合企业的规章制度,及时清理挂名、长旷员工;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定期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对因工负伤、负伤确残员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转岗、分流安置渠道 (一)自主创业。鼓励待岗员工自主创业,有条件的成员企业,可以为这些人员提供场地、设备及配套设施等。对能够带动企业待岗员工一起创业的,还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二)加大非煤产业开发力度。各成员企业要加大非煤产业的开发力度,提升煤机制造业的装备水平,利用现有的林地和土地资源,开展林下经济生产和种植养殖业。利用关井闲置的工业广场、厂房,开展生产经营、生活服务、对外租赁等业务进行创收。 (三)加快开发域外煤炭资源力度。重点加快蒙东煤炭资源和云南主焦煤的开发项目。 (四)工程承包。利用各成员企业矿山开采的专业技术队伍优势,面向社会、面向发达地区积极开展劳务合作,采取走出去的方式闯市场、承揽专项采掘工程。 (五)劳务派遣。各成员企业应积极与地方劳动部门协调合作成立劳务派遣公司,充分利用地方劳动力市场,并积极争取政府公益岗位,开展后勤服务劳务输出,拓宽转岗分流人员的就业渠道,安置转岗分流人员。 (六)清理退休返聘人员和临时性用工。各成员企业要认真梳理退休返聘人员,要在近期按计划实现逐步清退。有临时性用工的单位,在年底前临时性用工全部清退。 (七)主动协调、尽快移交企业办社会职能。加快辽源、通化和舒兰矿业公司企业办社会职能的移交进度,力争尽早完成移交工作。 四、转岗、分流相关规定 (一)停薪留职。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期限3-5年,不再保留原岗位和级别,停发各种待遇。员工个人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企业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 (二)转岗、待岗。因定编、定员或矿井关、停、并、转等原因进入待岗状态的员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转岗培训,培训期限三个月,培训期间执行企业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培训期满仍然无法上岗安置的员工,转为待岗,待岗期间执行企业所在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待岗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员工在转岗培训及待岗期间,个人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省平均工资的60%核定。待岗领取生活费期间,个人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全部由企业承担。 (三)管理人员实行内部退养。企业中层(含总经理助理级)及以下管理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的,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内部退养待遇标准由各成员企业视经济情况自行决定。 (四)工人实行离岗待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人,可办理离岗待退手续。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的工人。 2、特殊工种年限符合规定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2年的工人。 工人离岗待退期间待遇标准由各成员企业视经济情况自行决定,离岗待退待遇不得低于属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工龄满30年及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员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也可提前退出工作岗位。管理人员待遇参照内部退养、工人待遇参照离岗待退待遇标准执行,各成员企业可结合实际退休年龄,按比例递减执行。 (六)各成员企业也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内部退养和离岗待退年龄界限。 五、其他规定 (一)对于井下一线、二线及地面生产技术岗位上的员工,由各单位视实际生产、经营及安全运行状况自行决定离岗条件。 (二)对于待岗员工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企业可协助待岗员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三)各成员企业的待岗员工在本企业或吉煤集团范围内给予二次安置机会,如因个人原因不服从组织分配的,企业将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企业的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四)工亡员工的配偶、子女如本人无要求不能待岗,双职工夫妻不能同时待岗。 (五)通过关井和劳动组织整顿工作,各成员企业应加快整组提效的步伐,提前一年完成“吉煤集团各成员企业机构设置、领导职数配备、机关编制及管理人员管理权限的规定”所确定的工作目标。对于没有完成定员指标的单位,管理人员离职退养后,人员只减不增,机关人员只出不进。 (六)各成员企业不经吉煤集团公司批准,不准招工。 (七)转岗培训及待岗员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可成立转岗分流管理中心或由各级人力资源部门管理,具体负责待岗员工的转岗分流、转岗培训、发放相关待遇和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日常管理工作。 (八)各成员企业根据本指导意见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的实施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五、本《指导意见》由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修改权属吉煤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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