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集团公布停薪留职办法以自救 | |||
煤炭资讯网 | 2015-10-20 21:10:01头条 | ||
今日,在潞安集团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潞安集团公布了《潞安集团员工停薪留职管理办法》和《潞安集团员工内部休假暂行管理办法》,公告称,面对国内煤炭市场持续低迷的严峻形势,集团公司面临的生产经营压力日益加大。为进一步优化员工队伍,至上而下释放压力,实现员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畅通渠道,从而提升用工效率,达到“降本增效”的最终目标。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同时在潞安集团官方网站上也挂出了公告。 潞安集团是山西省属五大煤炭企业集团之一,由山西省国资委主要控股,是国家重要的优质动力煤和喷吹煤生产基地。目前,在世界500强排名第358位。截止2014年底,拥有职工10万人,二级子公司77个(其中,控股公司56个,参股公司21个),拥有一家上市公司——潞安环保必威手机登陆在线网页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今日收盘,潞安环能股价微涨1.06%。潞安环能财报显示,该公司已经连续三年净利负增长,且二季度净利润同比增长率下滑至-76.10%,营业总收入同比增长率也降至-22.38%。公司公告称将于10月30日披露2015年三季报。 根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大中型煤炭企业亏损面已达70%以上,黑、吉、辽、冀、鲁、皖等省份煤炭行业整体亏损。随着煤炭市场持续低迷,煤炭大省山西陷入“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时期”。截至6月底,山西煤炭行业连续12个月亏损。前7个月,山西产煤5.31亿吨,亏损71亿元。“在当前的大环境下,煤炭企业如果不依靠政府补贴,或者进行一些重组方面的资本运作,三季度出现亏损的煤炭企业,全年业绩很难有所转机。”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附公告: 潞安集团员工停薪留职管理办法 一、总则 面对国内煤炭市场持续低迷的严峻形势,集团公司面临的生产经营压力日益加大。为进一步优化员工队伍,至上而下释放压力,实现员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畅通渠道,从而提升用工效率,达到“降本增效”的最终目标。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停薪留职的实施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册开资的管理岗位员工。 三、停薪留职的条件、期限 (一)停薪留职条件 申请停薪留职的员工,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集团公司实际工作年限满5年及以上; 2、年度出勤达到《潞安矿业(集团)公司带薪年休假办法》有关出勤考核条件; 3、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者。 (二)停薪留职期限 1、停薪留职期限以完整年度为计算单位,停薪留职起步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 2、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若自愿提出停薪留职至法定退休年龄,可一次性签订至退休年龄的停薪留职协议; 3、停薪留职到期人员可以继续申请办理停薪留职,具体事项按期满时所执行的相关政策办理执行。 四、停薪留职办理流程 (一)申请停薪留职人员须先与企业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 (二)按申请者所属单位及个人身份进行归口管理,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集团及股份机关停薪留职办理流程 1、工人管理人员 本人书面申请→处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劳资处审核→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劳资处备案 2、干部管理人员 本人书面申请→处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人事处审核→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人事处备案 基层单位停薪留职办理流程 1、工人管理人员 本人书面申请→基层队组部门负责人审核→基层劳资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基层劳资部门备案→报集团公司劳资处备案 2、干部管理人员 本人书面申请→基层队组部门负责人审核→基层人事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基层劳资部门备案→报集团公司人事处备案 五、停薪留职期间的待遇 (一)停薪留职期间,企业不再支付停薪留职者的相关薪酬福利待遇。 (二)停薪留职人员社会保险缴纳的相关规定 1、停薪留职人员自停薪留职协议签订之日的当月起,其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的个人及企业部分均停止缴纳,账户封存。期间若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在符合办理条件的情况下,可由原单位负责办理。 2、停薪留职期间,停薪留职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均需正常缴纳。企业部分由企业负责缴纳,个人部分由本人按时交至原单位。 个人缴费标准第一年执行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已核定的缴费标准,第二年执行省社保局所规定的统一标准。 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的管理,应逐月向集团保险公司报送停薪留职人员的当月实际缴费。 4、集团保险公司统一管理停薪留职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为其建立专门的保险缴纳账户。 (三) 停薪留职人员停薪留职期间不计算为企业工龄。 (四) 停薪留职期满,复工满2年且符合集团公司内部提前退养、离岗休养条件的,方可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五) 停薪留职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停薪留职期间本人缴费正常者,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六) 停薪留职期间若本人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予以办理。 六、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 1、申请停薪留职人员,须与原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原单位负责对停薪留职人员进行台账管理。 2、员工停薪留职期间应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如有违法乱纪者,后果自行承担。 3、停薪留职人员,应积极、及时地与所在地的党(团)组织取得联系,办理相关的组织关系,参加当地组织生活;因故未能转移组织关系的,每半年应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在外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并按时缴纳党费,逾期六个月不缴者,视其自动脱离组织关系。 4、凡办理停薪留职的人员,原岗(职)位将不予保留。停薪留职期满,要求复工者,企业根据需要给予安排。停薪留职期满一个月内,停薪留职人员未申请复工,也未续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集团公司可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停薪留职人员从事各种正当合法的经营活动,由本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如确需原单位出具证明的,集团公司可以为其出具“停薪留职”的相关证明。 6、停薪留职人员可以参加原单位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岗位再教育、学历提高等活动,费用自理,原单位不予报销、优惠。 七、其它 1、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与国家规定相悖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2、天脊煤化工集团、潞新公司、慈林山煤业公司、山西潞安郭庄煤业公司、潞安防爆电机公司、山西轻工建设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劳动工资处。 潞安集团员工内部休假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进一步缓解煤炭形势下行给企业造成的经营压力,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适度保障员工权益,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局面,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实施范围 1、集团及股份公司机关本部各处室所有在岗及离岗休养员工。 2、基层单位的井下一、二线、地面生产岗位的员工,由本单位视实际生产经营及安全运行状况自行决定,其余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休假条件 1、休假员工实际工作年限须满1年及以上。 2、年度出勤须达到《潞安矿业(集团)公司带薪年休假办法》有关出勤考核条件。 四、休假假期 单个年度内所有满足条件的在岗及离岗休养员工可执行内部休假1个月(或21个制度工作日),每年度的内部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一次性集中休完,如遇特殊情况,由所在单位自行调整。 五、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 (一)员工内部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统一执行集团公司内部制定的休假工资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1、本企业工龄不满5年的员工,其内部休假工资为2000元/月。 2、本企业工龄5-15年的员工,其内部休假工资为2500元/月。 3、本企业工龄15年以上的员工,其内部休假工资为3000元/月。 (二)执行内部休假期间,为便于各单位工资核算,每年7月份,在全集团公司范围内统一按照内部休假工资标准执行。 (三)执行内部休假期间,集团公司年薪制的矿处级以上人员,每年的年薪标准按照11个月进行核算。 (四)对于当年应休而未休假者,其应休而未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按集团公司统一规定的内部休假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五)内部休假员工的当月收入若不足以代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费部分金额的,不足部分的金额可由开资单位先行代缴,随后在员工次月工资发放时进行补扣。 (六)当年需办理离岗休养手续的员工,应在离岗休养前先行安排内部休假。 六、休假期间的工作安排 1、各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应视工作的轻重缓急、难易程度,结合各岗位的人员需求情况,于年度首月制订总体计划,合理安排好本单位的内部轮休工作,并报送劳资部门备案。 2、员工在内部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工具畅通,确保在紧急特殊工作需求的情况下能随时进行联络。 3、员工既定的休假天数原则上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在休假期间,如出现因工作需要临时安排来单位上班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手续报劳资部门进行审核。 4、各单位在实行轮休期间,要充分做好本单位的统筹安排工作,涉及到的工作岗位要安排可相互替代的A、B角,务必保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能够正常运转。 七、其它 1、各单位要对本暂行管理办法高度重视,在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制定出本单位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劳动工资处备案。 2、集团公司的新闻宣传部门一定要做好相关的舆论导向工作,引导广大员工对集团公司目前所处的形势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既要增强员工的危机感、紧迫感,又要将信心传递下去。同时,要使广大职工明白本暂行管理办法的出台,既是集团公司针对煤炭市场变化的应急措施,又是一项特殊困难时期最大限度保障员工利益的重大举措,为此,各单位务必要从战略高度上对此项工作加以认识,要加强中下层领导的组织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相关责任,确保本办法的全面贯彻执行。 3、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4、天脊煤化工集团、潞新公司、慈林山煤业公司、山西潞安郭庄煤业公司、潞安防爆电机公司、山西轻工建设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5、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劳动工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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