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按照“淘汰关闭一批、整顿提高一批、兼并重组一批”的要求,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安全生产和科技水平,有序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意见》指出,在通过煤矿清理整顿和兼并重组后,所有煤矿单井(独立生产系统)生产能力符合煤炭产业政策规定要求;到2015年底,煤矿企业生产规模至少不低于30万吨/年,煤矿企业数量减少到300个以内。
全省所有合法煤矿企业(包括其生产、在建矿井)纳入兼并重组范围。重点推进规模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鼓励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煤矿企业参与兼并重组;对灾害严重、安全基础差、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合法小煤矿,我省将积极引导小煤矿退出煤炭生产领域,实施淘汰关闭;对有资源和改造条件但无灾害防治能力的合法小煤矿,将给予资源配置、项目审批、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支持,协调督促其参与兼并重组,实施改造升级;对按规定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未被兼并重组的,以及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次死亡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将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2013年6月底以前,我省30万吨/年以下规模的企业所属小煤矿仍未参与兼并重组或未签订初步协议的,必须无条件暂停生产或建设,所有停产停建煤矿的证照一律暂扣;对未达到30万吨/年企业规模且未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限期淘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