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 |||
煤炭资讯网 | 2013-2-8 12:10:49安监动态 | ||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3〕10号)精神,推进四川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工作,结合四川煤矿的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所有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及生产矿井必须设计、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其中生产矿井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送驻地煤监分局备查。建设矿井(含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矿井)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按“三同时”有关要求,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3、紧急避险系统设计、建设完成时间:
4、平硐开拓的瓦斯、高瓦斯生产矿井,在突发紧急情况时,其井下人员在配备自救器的额定时间内靠步行能安全撤至地面的,必须向所在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由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批准同意后,可以暂不设计、建设井下紧急避险硐室,其批准文件必须送驻地煤监分局,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备案;但随着其井下巷道的延长,佩带自救器不能在配备自救器的额定时间内安全撤至地面时,必须及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补建井下紧急避险系统。靠步行安全撤至地面的时间必须有不低于10%的富余系数。
二、设计原则
5、一般采用自救器、避灾路线、避难硐室、专用管路或压风管路、应急救援预案相结合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6、紧急避险系统应有整体设计,整体设计包括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部分内容。设计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根据矿井具体条件和突发紧急情况下矿工安全避险实际需求,建设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方案设计应当包括矿井基本情况分析、矿井安全风险分析、紧急避险设施设计、自救器配置、避灾路线优化与应急预案完善、管理体系与规章制度、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设备选型与投资概算及技术经济分析、方案优选和充分的论证等设计内容。施工图设计主要包括紧急避险系统平面布置图,硐室平、断、剖面图,硐室支护方式及材料消耗图,设备、管线布置图等图件。煤矿紧急避险系统设计应符合煤矿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安全专篇中应包含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设计内容,改扩建矿井、整合矿井和在建矿井应在安全专篇中补充紧急避险系统设计内容,生产矿井应作紧急避险系统专项设计。
7、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必须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
8、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方案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优先考虑设置井下永久避难硐室或临时避难硐室。
9、矿井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和巷道断面等情况,结合矿井避灾路线,合理选择和布置避难硐室。避难硐室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的相关规定。
11、井下路线长的矿井,可在避灾路线上设置中转躲避硐室。
12、避难硐室供氧方式,推荐使用压风管路供氧方式,有条件的矿井可采用地面大直径钻孔供氧方式。采用井下压风管路作为避难硐室专用管路供风的,应当对压风系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防止灾变时压风系统被破坏。
采用专用钻孔或专用管路为避难硐室供氧(风)的,在满足人员避险需求的前提下,可以简化或不再配置避难硐室高压氧气瓶、有毒有害气体去除和温湿度调节装置。
13、避难硐室内配备的自救器必须是有效防护时间不少于45min的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数量为额定人数的120%。同时每一个下井人员必须佩戴自救器。
14、避难硐室保持常开状态,确保灾变时人员可以及时进入。
15、专用管路、压风、供水及信号传输管线在进入避难硐室前应埋设于巷底或巷壁,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确保在灾变发生时不被破坏。埋设或保护距离在避难硐室设计中明确,但至少不得低于
16、矿井避灾路线图应包含井下所有避难硐室设置情况。避难硐室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并悬挂于避难硐室外。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难硐室位置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避难硐室方位的明显标示,以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能够迅速到达避难硐室。
17、在井下通往避难硐室的入口处应有“避难硐室”的反光显示标志,标志应符合AQ1017-2005标准要求。
三、维护管理
18、煤矿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19、避难硐室内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和操作步骤说明,以指导遇险人员正确使用避难设施,安全避险。
20、煤矿企业应定期对紧急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部件或设备。
21、每天应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巡检,设置巡检牌板,做好巡检记录。煤矿负责人应对紧急避险设施的日常巡检情况进行检查。
22、每10天应对设备电源进行1次检查和测试。
23、每年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供氧、供水、电源、气密性等。
24、经检查发现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维护处理。采掘区域的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停止采掘作业。
25、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采区设计及作业规程中应包含紧急避险系统的相关内容。
26、应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
27、煤矿企业应于每年年底前将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向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
四、培训与应急演练
28、煤矿企业应将了解紧急避险系统、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
29、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对相关区域的入井人员进行再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准确掌握紧急避险系统的实际状况。
30、煤矿应当每年开展1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并将应急演练情况书面报告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五、竣工验收
31、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中未包括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其安全专篇不予通过审查。
32、已通过设计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应按“三同时”有关要求补充完善安全设施设计中的“六大系统”设计,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未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33、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竣工验收与项目安全设施同时验收。生产矿井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竣工验收在建设完成、试运行成功后由煤矿企业申请,矿井所在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备案。
六、监督检查
34、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将本地区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35、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执法,对不能按期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或建设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
七、附则
36、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