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2013年1月18日,吉林煤监局会同吉林省监察厅、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和省高检等有关部门,在吉林蛟河市公开处理了2012年4月6日蛟河市丰兴煤矿发生的重大透水事故。该事故共造成1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70万元。 吉林煤监局等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的领导、吉林市政府及蛟河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领导、蛟河市所属行政区域内各煤矿企业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吉林市部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事故中受到处理的责任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还邀请了部分新闻媒体参加。 会议首先宣读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蛟河市政府作了表态发言,吉林煤监局、省安监局、吉林市政府与会领导就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国家局批复意见和下步安全工作提出了要求。 吉林煤监局马和平副局长在讲话中强调:一是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丰兴煤矿“4.6”重大透水事故教训。马局长指出,从调查认定的情况看,这起事故的主要教训是企业探放水工作存在明显漏洞、技术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冒险组织生产、防治水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二是要认清形势,切实做好当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马局长强调,2012年尽管是我省第二个安全生产的好年份,但与全国相比,差距仍然较大,特别是较大、重大事故所占比重较大,事故总量仍然较高,百万吨死亡率是全国的两倍多。2013年春节即将来临,当前要认真谋划好2013年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思路、积极推进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做好春节放假停开工的安全检查。三是要严肃认真,坚决落实国家局对事故的各项批复。涉及党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实施、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抓紧落实、涉及行政处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落实、有关部门要按照批复要求,抓紧吊销该矿井的相关证照。 此次事故共处理相关责任人员10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人员3人;给予党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7人。此外,《批复》要求吉林市人民政府要向省政府写出深刻检查,同时由地方经检监察机关对蛟河市政府主要领导实施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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