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强化煤矿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措施 | |||
煤炭资讯网 | 2012-9-15 7:55:10安监动态 | ||
为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程和规范性文件,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印发《关于强化煤矿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措施的通知》(吉安监管煤监一〔2012〕203号),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停产撤人规定 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者,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一)井下瓦斯涌出异常或井下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二)现场出现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征兆; (三)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矿井正常通风; (四)发生火灾,依靠现场力量无法有效扑灭; (五)安全监测监控不到位; (六)采掘工作面出现大面积冒顶征兆,来不及支护或采取措施不能及时、有效控制; (七)井下出现透水征兆; (八)雨季受水威胁矿井在当地遇洪水或24小时降雨量达50mm且没有雨停迹象; (九)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 (十)出现危及现场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 二、制定完善的停产撤人制度 煤矿企业要按照前述十项必须停产撤人原则,制定并落实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明确应急措施和报告程序,强化调度值班。停产撤人制度要明确值班人员及井下各级管理干部、作业工人在接到危险报告或发现可能出现的灾害时,必须采取先撤人再汇报的措施;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赋予企业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的权利。 三、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能力 各煤矿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工人对水灾、瓦斯等事故征兆的预防和识别能力,增强应对突发紧急情况的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熟练掌握本矿井应急预案及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熟知本《通知》提出的第一时间撤人的要求。 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 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每一个煤矿,同时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辖区内煤矿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完善落实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以及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未明确先撤人再汇报措施、未落实班组长、安检员和瓦检员权力的,要责令立即停产,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要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