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煤监局通报对两起瞒报事故查处情况 | |||
煤炭资讯网 | 2012-9-1 9:57:29安监动态 | ||
8月29日,黑龙江省政府召开煤矿安全生产专题会议。黑龙江省副省长张建星发表讲话,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省政府秘书长陈长涌传达国家和黑龙江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及要求。黑龙江煤监局局长、党组书记常天明通报了对鹤岗市兴北煤矿“6.24”、“7.16”两起运输瞒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会议指出,安全稳定问题事关百姓的生命和幸福,是最大的民意、最大的民生。鹤岗市兴山区兴北煤矿连续发生的2起瞒报事故,性质恶劣。各地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煤矿企业谎报、迟报、瞒报事故发生。近期省内外各类事故的多发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要位置,时刻不敢懈怠,丝毫不敢放松,严抓严管,全力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要求,要抓好“十一”黄金周及党的十八大期间安全检查工作。从现在开始,全面开展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重点矿井和关键环节要落实监管责任,死看死守,确保生产安全和不安全不生产。龙煤集团要加大生产安全管理力度,严令煤矿企业兑规作业生产,狠抓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法劳动纪律等行为;要把煤矿“打非治违”作为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打击合力。要认真落实“四严”和“四个一律”要求,促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加大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力度,确保安全生产“打非”工作取得实效。 会议强调,各地、各部门、各煤矿企业必须认真执行瓦斯防治“十条禁令”,要立即对所有存在生产活动的矿井按照标准逐项达标,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停产整改。要对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高管矿井,采取有针对性、科学可靠的安全管理措施,做到一企一策。要严密监测瓦斯涌出量,一旦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产停电撤人;要对本地区、本企业的水害矿井实施重点监控,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跟踪监管、整治效果评价等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井下作业“逢掘必探,先探后掘”措施,做到水害治理“十个一律”,同时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要抓好“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和岗位基本责任”四个责任的落实,突出抓好层级管理责任的落实,明确层级管理的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级负责的安全管理格局。 常天明在通报中说:2012年6月24日、7月16日,鹤岗市兴北煤矿先后发生两起运输事故,导致2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矿方为逃避法律责任,蓄意瞒报事故。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巡视组接到群众举报后,于2012年7月21日,在鹤岗召开了由鹤岗市相关部门和黑龙江煤监局鹤滨监察分局参加的鹤岗市兴北煤矿瞒报事故情况通报会。会后由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法成立了联合事故调查组,对兴北煤矿瞒报事故开展调查处理。两起事故经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查实了事故瞒报过程,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划分了事故责任。 兴北煤矿行政隶属鹤岗市兴山区管辖。矿井证照齐全有效,核定生产能力5万吨/年,属低瓦斯矿井。鹤岗市峻源二煤矿“5.2”重大水害事故后,鹤岗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全市地方煤矿全部停产整改的决定,公安部门就地封存了各矿井的火工品,但该矿井违规私存过去生产时剩下来的火工品,并用于停产维修期间破碎岩石。经调查组分析认定,这两起事故均为运输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均是井下作业人员违章蹬车,矿车掉道将人挤压受伤致死。 常天明在通报中指出:兴北煤矿“6.24”、“7.16”两起瞒报事故充分暴露出该矿矿主及其有关人员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流于形式,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违章作业时有发生,矿工生命安全没有保障。特别是矿方蓄意瞒报事故,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为严厉打击瞒报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触犯法律的兴北煤矿投资人、法人矿长和私自开具死亡证明的派出所副所长、医院的医生等7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矿井2名主要负责人分别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100%罚款。另对5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事故矿井按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第六款的规定,建议由兴山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黑龙江煤监局鹤滨监察分局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兴北煤矿“6.24”事故和“7.16”事故各实施220万元行政处罚,合并执行440万元罚款。 常天明要求,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要求各煤矿、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一是要强化提升运输现场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三违”行为处罚与教育规定,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按“三大规程”作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提升运输安全。 二是煤矿企业要加大提升运输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要加强对提升运输系统尤其是钢丝绳、绳卡、罐道、轨道等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得带病运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提升绞车、提人容器、防坠器、钢丝绳等提升运输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运行。 三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技术水平和自我保安能力,规范作业行为。要教育职工,严禁超载提升运输,严禁超员乘坐人车或罐笼,严禁刮板运输机和非设计允许的胶带输送机乘运人员,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四是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法律法规的宣贯,切实提高煤矿法人、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法律意识。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学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煤矿监管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坚决打击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行为,有效防范类似瞒报事故的再次发生。 各市(地)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副专员)、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矿安全监管、公安、国土部门负责人;龙煤集团及四个分公司、沈煤集团鸡西盛隆公司、中煤集团龙化哈尔滨有限公司负责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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