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媛:论社会救助权 | |||
煤炭资讯网 | 2012-7-12 15:51:01论文专区 | ||
摘 要:社会救助权是关系弱势群体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也是人权和宪法公民权保障的内容。我国一直着力于社会救助制度和机制的建设,制定了一系列社会救助法律制度,为公民的社会保障和救助奠定了基础。但在社会救助权的基本理念、概念认识和理解上,仍需要我们更深入的了解和研究,以充实我国亟待出台的社会救助法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社会救助权 逻辑结构 社会权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该条是我国困难公民获得社会救助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为了使社会救助权利变为具体的公民权益,使全体公民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国家有必要通过立法建立和充实社会救助制度。而社会救助立法的逻辑起点和最终归宿又可以归结为社会救助权的保障与实现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社会救助权的概念、规范结构及法律属性进行研究。 一、社会救助权的含义 德国《社会法典》第9条规定,社会救济即是指“对不能以自己的能力为其提供生活费用或在特殊生活状况下不能自助,也不能从其他方面获得足够救济的人,获得与他的特殊需要相适应的人身和经济帮助的资格,以使他有能力自助,能够参与社会生活,使其合乎人道的生活得到保障”。我国法学专家史探径教授认为社会救济是指人们在其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1]活水平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救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笔者认为,社会救助是指公民因自身、自然、经济、社会等原因而导致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保证其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以及必须的非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社会保障法领域,曾经使用较多的是社会救济权这一概念。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理论界认识的完善,各国逐渐改用“社会救助权”这个概念。从社会救济到社会救助体现了社会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立法意识的强化。但社会救助权仍是一个新的概念。结合宪法精神,笔者认为,社会救助权是当公民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有权要求国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保证其最低社会需求的援助及帮助的权利。 二、社会救助权的逻辑结构 社会救助权的逻辑结构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有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之分。 权利主体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从宪法规范角度看,社会救助权的抽象主体是公民,凡属一国公民,不管是出自什么原因,只要生活陷入贫困状态,就享有社会救助权;从具体法律权利的角度看,社会救助权的现实主体是因现实生活而陷入贫困的公民。抽象主体到现实主体的转变,是法定权利向现实权利转化和实现的过程;义务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宪法层面,国家是社会救助权的惟一义务主体,而社会的救助义务则只是道德义务。根据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每个缔约国均有责任承担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确保使每种权利的实现达到一个最基本的水平。因此,如果在一缔约国内有任一较大数目的个人被剥夺了粮食、基本初级保健、基本住房或最基本的教育形式,该缔约国就等于没有履行《公约》下的义务”。 2.社会救助权的客体是一切具有物质性的利益。 包括货币、实物、服务以及利用货币或实物可获得的利益。 3.社会救助权的内容是一定的物质利益的给付与接受,包括请求权、受益权、处分权和救济权等。请求权是公民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法定材料证明自己符合获得社会救助条件的权利;受益权是其享有者必须真正符合法定条件;处分权是救助对象在不危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和诚信及善良风俗的前提下,可以处分该权利,包括拒绝、放弃政府提供的救助,以及在获得救助后自主支配该利益;救济权是申请人自己未获或者少获社会救助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异议,说明自己的理由和依据,在必要时可诉诸司法救济。 三、社会救助权的属性 (一)社会救助权的一般属性 1、社会救助权具有基本人权的属性。人权最基本的一个内容就是人的生存权。生存权是伴随人的出生而必然享有的自然权利。1919年德国首次在《魏玛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生存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作为宪法权利,社会救助权的权利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和职位高低,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只要处于需要救助的生活状态,就享有社会救助的权利。社会救助权本身蕴涵着平等权属性,只要是公民,不论其是农民还是城镇居民,在享有社会救助权利方面,应该是平等、不受歧视的。我国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农民排斥在外,这与基本人权和宪法权利是相悖的。 2、社会救助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社会救助是公民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作为其维持生存的条件,社会救助作为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必须以国家财政为后盾,并通过财政预算来确保被救助者的需要,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另一方面,社会救助权是公民基于生存的需要和公民资格而产生的要求国家和社会承担的保证其有尊严地生活的权利,与主体的特定人身有着不可分离的联系,不得转让、转借、继承,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 3、社会救助权具有物质制约性。“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社会救助权亦如此。社会救助权的实现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能力成正比关系。国家对社会保障义务的履行是有限度的,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确保自我尊严的最低限度生活”。国家能力的差别导致社会救助权的实现程度的不同,又即使是同一国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社会救助的具体标准和内容也是变化的。社会救助权的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社会救助权一定是静态的低水平的权利,国家经济实力和财政能力的增强,一方面为社会救助权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国家社会救助责任的增加。过去我们仅看到或强调社会救助的低水平,其实是对社会救助权的物质制约性作了片面理解,忽略了社会救助的国家责任与国家财力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导致了国民的社会救助权益保障程度未能与国家经济的增长同步互动。 4、社会救助权具有可诉性。 当物质帮助权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时,公民与相应行政机关之间便形成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物质给付是公民的权利,进行物质给付是行政机关的义务。当公民依法向行政机关要求物质给付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延迟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时,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有权依照有关规定请求相应机关给予行政救济,包括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二)社会救助权的独特属性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社会救助权是社会保障权利体系下的一项子权利,除了具备社会保障权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其独特的属性。 1、社会救助权具有权利义务单向性的特点。与社会保障权利体系中的其他如社会保险权相比,它突显了权利义务单项性的特征,即凡是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社会成员,都有权利申请社会救助。对受益者而言,其享受的是单纯的权利或者利益,国家和社会对其实施社会救助,并不以救助对象支付一定的金钱或履行一定的义务为条件。社会救助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国家和社会救助有生存危机的社会成员是其法定责任,当社会成员需要社会救助而政府不能提供社会救助、救助不足或者救助不及时,则可视为政府的失职,这种“失职”可能使社会救助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社会救助权的享有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现代社会公民的社会救助权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社会救助应该是普惠式的平等权利即人人均享有社会救助权,社会救助的主体具有普遍性即社会救助的权利主体是全体公民。社会救助是公民的固有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一国公民的社会救助权利应该是平等的,不受身份和等级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只要处于需要社会救助的条件和状态,国家就有责任实施救助。 3、社会救助权的内容具有发展性。社会救助权的内容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变革或变迁不断丰富,其范围也通过社政策和立法不断扩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救助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内容和标准也会随之扩大和提高。现代社会救助权利体系应该是一个包含生活救助、灾害救助、医疗救助、失业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救助等内容丰富复杂的体系,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日益丰富。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公民获得社会救助至少应保证其最低生活水准,为了达到最低生活水准,充足的食物、适当的住房和医疗服务等是必不可少的。而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社会救助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内容和标准也应当日益完善。 4、社会救助权在社会保障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由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大制度构成,与此相对应,社会保障权利也划分为社会救助权、社会保险权和社会福利权。社会救助权是全体国民免于生存危机的权利,其功能在于维护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需要和社会安全;社会保险权是劳动者一项基本人权,其功能在于对于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保障和劳动风险的防范;而社会福利则是更高层次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权是公民为了提升生活质量而要求社会或者国家提供一定的设施、服务和措施,以满足公民多方面福利服务的权利。社会救助是最早的社会保障形式,其他社会保障形式是社会救助发展的结果或者从社会救助中衍生而出的。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的最稳定的组成部分,虽然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其历史地位有所下降,但因其担负着解决特别脆弱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利的重任,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始终居于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经颁布实施,作为社会保险制度必要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立法需要尽快出台,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体系的核心框架。随着200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社会救助法》的颁布将指日可待。社会救助权是一项独特的、关乎弱势群体基本利益的重要权利,其自身具有的法理基础,是指导社会救助立法的一般原理。获得社会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这也是现代社会救助制度应有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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