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中监察分局向地方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监察意见书,巩固打非治违成果 | |||
煤炭资讯网 | 2011-9-3 8:59:03安监动态 | ||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和《江西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赣安〔2011〕6号)有关要求,赣中监察分局自2011年6月底月至8月底,对辖区内涉嫌非法生产、建设矿井开展了一次全面的集中专项督查,共督查矿井67处,对督查发现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矿井一律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依法进行处罚,累计罚款254.7万元,对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取到了震慑作用。 赣中监察分局辖区内涉嫌非法生产、建设的矿井有五种类型,分别是:一是部分预核准矿井存在违法生产、违法建设行为;二是部分已取得《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批复的改扩建煤矿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或主体工程未经验收即进行违规生产以及不按照批复的设计要求进行违规建设;三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或即将到期的生产矿井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延期评价和如期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被责令停止生产后仍违法生产。四是部分生产能力在4万吨/年以上的矿井的技改工程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施工;五是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违法生产。 针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巩固前期打非治违成果,确保今年分局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形式稳定好转,赣中监察分局适时向各产煤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出了《加强对煤矿依法生产、建设监管的监察意见书》。 《监察意见书》要求:1.要认真加强对预核准矿井的监管,此类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和下步将采取的几项措施的通知》(赣府厅(2007)82号明电)的规定,矿井只能进行必要的通风、排水,严禁生产、建设。2. 督促已取得《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批复、即将开工建设的改扩建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其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矿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复的《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的要求施工技改工程,不得施工项目设计之外的工程,严禁煤矿借技改之名、行非法生产之实或边建设边生产。3.督促生产矿井提高依法办矿意识。一要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到期未取得新证和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或停止生产并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县(区)安全监管部门、产煤乡镇要落实对其实施的停止生产、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的监管措施,防止其违法组织生产;二要督促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煤矿认真对照《江西省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标准(2010年修订版)》和《第二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发证工作指导意见》(赣煤安字[2010]163号)要求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煤矿安全评价,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内向省局发证办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轮换证工作顺利进行;三要加强对于生产能力在4万吨/年以上技术改造矿井的监管,督促其依程序履行立项手续,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项目设计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专篇设计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后方能施工,未履行立项、设计、审批手续的技改工程要立即停止施工。4. 各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应针对上述五类矿井的特点,尽快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加强对以上各类矿井的日常监管,通过日查、夜巡等多种手段进行督查,严厉打击煤矿企业非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确保辖区内煤矿安全稳定发展。(黄艳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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