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监局提出三项具体措施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 |||
煤炭资讯网 | 2011-8-5 7:27:55安监动态 | ||
收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调〔2011〕120号)后,山西煤监局党组高度重视,责成各监察分局(站)认真组织学习,并就下半年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大监察力度,有效遏制和坚决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 (一)开展瓦斯综合治理监察。 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要求,重点对矿井通风系统的可靠性、杜绝瓦斯积聚、瓦斯超限作业行为的监察。 (二)监督煤矿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现场管理。 严格落实“通风合理、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要求,严格遵守采掘作业规程,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三)开展矿井防治水专项监察。 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对煤矿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水措施情况进行监察,积极推动探放水队、掘进队分离管理。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一)突出打击重点,力求取得实效。 重点检查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建设、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建设、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无证上岗、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等严重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二)严格执法标准,确保执法到位。 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提请关闭或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煤矿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建设的煤矿,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监督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监察力度,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一)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紧密结合辖区煤矿安全实际,紧密联系监察工作实际,不断探索、补充和完善操作性、实效性强的措施制度,如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备案制度、重大隐患治理评价制度等,努力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二)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现场监察发现的重大隐患,除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及时通报地方政府或集团公司外,必须明确专人督办,跟踪到底,直至隐患彻底消除;企业上报的重大隐患,也要有专人督办,督促企业落实措施和责任,并定期掌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进度;对于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隐患,必须责令煤矿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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