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娟:如何搞好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监管 | |||
煤炭资讯网 | 2011-8-25 14:20:33论文、言论 | ||
随着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深入推进,煤矿将陆续完成兼并重组任务,相继进入隐患整改和复工复产阶段,下步将面临着如何监管和怎么监管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抓解封移交,把好政策关
解封移交从表面上看是安全主体责任的移交,其实质是隐患整改的批复,也是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始。当前,由于煤业集团对兼并重组煤矿存在着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充实不到位、自查自纠不细致等问题,加之,隐患整改人数的增加,给移交后的违规整改提供了条件。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严把解封移交关,使矿井切实做到“四到位”: 一是控股到位。兼并重组双方签订真控股协议,且资产移交手续办理后第一笔资金到位。 二是人员到位。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新工人按规定充实到位、培训到位。在这方面,可以以移交验收促人员培训。 三是制度到位。针对兼并重组煤矿新的班子、新的队伍对矿井基本情况、灾害情况等不熟悉的问题,要做到安全,首先要情况明、底子清、制度运行有效、措施针对性强。 四是管理到位。开始隐患整改必须是事事有人管、责任到人,才能保证工作落实。
二、抓复工复产,把好准入关
隐患整改的目的是达到复工复产条件。因此,矿井复工复产前,一定要提交三份报告:一要提交隐患整改报告,整改了哪些隐患,整改隐患期间做了哪些工作。二要提交自检报告,整改是否达到了复工复产条件。三要提供安全分析报告,分析矿井目前安全状态,如通风系统、监控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压风系统、运输系统等各大系统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以往的经验,大事故往往是系统不可靠造成的,小事故是人员违章造成的,要严防带病复工,严防急于生产。
三、抓当前特点,把好监管关
由于近两年来许昌和禹州两级政府对“双停”煤矿的严格监管,加之对几起违规事件处罚较重,违规成本较高,使矿井在“双停”期间违规行为得到遏制,虽然“双停”监管不可掉以轻心,但已不是当前的主要矛盾,因此,监管重心应从“双停”矿井监管逐步向隐患整改和复工复产矿井监管转移,尤为重要。
一要防违法。由于这次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是从体制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因为体制决定管理模式,决定安全理念。原乡镇煤矿个体经营,能省则省,安全理念、安全投入是在政府严管重罚、严格准入的条件下,被迫接受安全理念,增加安全投入,但相当一部分矿井从矿井设计到安全专篇都贯穿了以矿养矿、先投产再投入的理念,原达到试生产条件的乡镇煤矿,一般都存在着两个采煤工作面,都保留了“自留田”,即“一明一暗”,明的应付检查验收,暗的进行生产。这次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煤业集团以资金换股权控股,以投入大量资金、后期改造资金、启动资金的筹集是矿井复工复产的一件大事,原煤矿业主对兼并重组煤矿不愿以现金投入是普遍现象,那么会不会出现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也是走以矿养矿之路呢?也就是说,矿井边技改、边投入、边生产,这是明文禁止的,也是属于违法行为的。
二要防违规。原乡镇煤矿的技改设计,兼并重组后不一定符合主体企业的发展思路,理应从技术角度予以修改,但从监管的角度,设计修改未批复擅自施工的,即是违规,这个问题,下步也将普遍出现,应值得注意。
三要促适应。煤矿兼并重组后,主体企业派驻了大量的技术人员,这些技术人员绝大部分来自基层一线,如安全、调度、技术、区队人员,是负责点、线工作。兼并重组煤矿虽小,但安全生产任务一样,这些人员有一个适应的过程、过渡的过程、综合素质提高的过程,过去他们注重按规程办矿,对政府提出的按规矩办矿,即依法办矿还不适应,有待提高。
事实证明,安全生产效果的决定因素是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安全监管的作用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但安全监管不是越俎代庖 ,而是通过政府行政执法的手段,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有所为、有所不为,监管与服务并举,切实做到“四个提升”:一是提升执法力。严格界定兼并重组煤矿非法违法行为,正确定位,选准执法突破口和立足点,大胆执法,有效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执法有据,处罚有力,使兼并重组煤矿真正敬畏法律,树立执法的权威性。二是提高掌控力。要通过检查、巡查、汇报等方式方法,时刻掌控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纠正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提升执行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监管队伍的思想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切实提升监管队伍综合素质,真正达到安全监管以理服人、以德服人、以技服人,提高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是提升协调力。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部门监管与主体企业管理,其目标是同向的,要建立良好的沟通交流机制,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搞好煤矿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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