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煤监局:关于吴四圪堵煤矿“6·17”较大运输事故的通报 | |||
煤炭资讯网 | 2011-7-4 10:56:01安监动态 | ||
各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2011年6月17日0:20左右,内蒙古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吴四圪堵煤矿准备队13名工人乘坐一辆非防爆型材料运输汽车(当时车上共14人,其中司机1人)入井,车辆行驶至东辅大巷拐弯处时撞在巷道帮上,造成6人死亡,8人受伤。 该矿位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境内,为国有重点煤矿,矿井采用斜井开拓,副斜井和辅助运输大巷设计坡度小于6度,矿井设计年生产能力为240万吨/年,2009年3月投产。事故发生前,该矿“六证”齐全,属正常生产矿井。 这起事故暴露出该矿在安全生产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没有按照有关规定采用防爆型无轨运输人车运送井下人员;二是巷道中拐弯标识,反光标识,限速标识,紧急避险缓冲设施,减速带等设施设置不全。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真正把煤矿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作业班组和岗位,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 二、各地要继续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力度,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一)要求煤矿企业必须采用经审查批准的井下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进行作业,严禁非防爆机动车辆入井,严禁采用非专用人车运输井下作业人员。 (二)煤矿企业要定期对井下防爆机动车辆进行检测,严禁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防爆机动车辆入井作业。 (三)煤矿井下采用无轨防爆胶轮车运输时,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四)在煤矿井下驾驶无轨防爆胶轮车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机动车辆驾驶证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从事煤矿井下运输作业。 (五)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乘坐专用人车出、入井,严禁超员运输和搭乘其他车辆出、入井。 三、加大约谈力度。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安监总煤调〔2011〕76号)要求,对发生较大煤矿事故或连续发生一般煤矿事故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等进行约谈。重点约谈内容包括:事故原因及教训,事故矿井及所在企业应采取的措施;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下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对策措施等。要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煤矿企业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四、从重从快查处事故。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将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安监总煤调〔2011〕76号)要求,对这起事故进行跟踪督办。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鄂尔多斯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追究责任,从重从快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请各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其抓好贯彻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