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瞒报谎报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 |||
煤炭资讯网 | 2011-7-3 7:16:44安监动态 | ||
国家安监总局近日下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负总责,并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发生瞒报或者谎报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将受到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等处罚;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矿长、厂长、经理。
这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行为作出专门查处规定。《办法》首先对瞒报、谎报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规定要求,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规定提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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