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监局关于做好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预防“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 | |||
煤炭资讯网 | 2011-12-26 13:08:20安监动态 | ||
各监察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年第21号公告、总局办公厅《关于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安监总厅〔2011〕33号)、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移交的通知》(陕卫监发〔2011〕440号)等规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履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为了切实做好我省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预防“三同时”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预防“三同时”是指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病预防“三同时”)。煤矿建设项目是指煤矿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资源整合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我省职业病预防“三同时”审查应提交的资料见附件。 二、职业病预防“三同时”审查工作的程序及要求。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查。 为了识别、分析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危害程度,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提供对策和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服务机构编制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由煤矿安全技术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省局科技装备处负责对审查的内容及程序进行监督。服务机构按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向省局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查申请书》。 1、省局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监督同意的,应当批复,履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程序;监督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2、省局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监督同意的,应当批复,履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程序;监督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1、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时,由建设单位向辖区煤监分局提出申请并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由分局报省局。省局科技装备处组织有关处室、煤矿安全技术中心的职业卫生专家及煤矿建设项目专家组成审查组进行审查,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意见和存在问题,形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意见》并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意见和存在问题反馈给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经省局批复后实施。审查的主要内容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的有关规定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复。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并经省局审查组复核同意后,由省局作出批复决定。不同意批复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变更。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遇到以下情形,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提前对已批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经省局审查同意后实施。 (1)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 (2)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3)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4)其它必须变更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情形。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期间委托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服务机构在试运行期间的6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后向煤矿安全技术中心申请评审。建设单位根据修改完善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等资料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应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的有关规定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职业病危害一般和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向辖区煤监分局提出申请并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分局初审合格后报省局。验收申请受理后,省局科技装备处组织一处或二处、执法监督处、分局相关专业人员以及煤矿安全技术中心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形成《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和存在问题,并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和存在问题反馈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2、建设单位按竣工验收意见完成整改,经辖区煤监分局复核确认后,由分局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经省局审核同意后批复。不同意批复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鉴于大部分建设项目未严格执行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的现状,2011年10月1日之前审批立项,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申请验收的建设项目按《暂行规定》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修改完善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2011年10月1日之后审批立项及2011年12月31日之后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按《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三、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预防“三同时”监察。 省局有关处室、各监察分局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预防“三同时”审查的各项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执法监察。发现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省局审查(监督)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而组织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省局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工作要求 1、省局及监察分局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和竣工验收申请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或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监察分局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上报省局;省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和竣工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修改完善后经复核同意,10日内作出批复;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完成,经煤监分局复核确认,10日内作出批复。 2、参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人员,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规定,严格程序,严格标准,认真组织审查和验收。要严格执行总局和省局有关廉洁自律的要求,遵守“双五条”和“九条纪律”的规定,做到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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