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贵州省职业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 |||
煤炭资讯网 | 2011-12-23 10:04:02安监动态 | ||
本网讯为进一步深化职业卫生监督员岗位建设工作,推进职业卫生监督员队伍的规范化管理,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日前制定并下发了《贵州省职业卫生监督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推进职业卫生监督员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有效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 《办法》共有九条,适用于贵州省境内作业场所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推荐2-5名管理人员作为职业卫生监督员。 《办法》对职业卫生监督员的任职条件进行了明确,需具有高中以上或者中等专业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管理工作1年以上,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熟悉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防治技术,通过职业卫生培训与考核,并取得《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办法》指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监督员工作制度,明确职业卫生监督员的岗位职责和权利。 今后,我省职业卫生监督员将进行考核发证分级管理,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的考核发证工作;市(州、地)安全监管局负责市(州、地)属企业的考核发证工作;县(市、区、特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企业的考核发证工作。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考核发证工作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管理。《职业卫生监督员资格证书》由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式样并在全省范围内有效。职业卫生监督员更换用人单位继续从事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可以继续使用原证。 《办法》要求,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与检查,了解其职业卫生监督员的设置、培训教育、工作开展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对工作不负责任,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职业卫生监督员,建议用人单位予以调换,对成绩突出的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监督员进行表彰支持。 《办法》将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