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煤监局召开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会议 | |||
煤炭资讯网 | 2011-12-14 11:21:01安监动态 | ||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规划〔2011〕88号)和辽宁煤监局《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辽宁煤监局于6月下旬至11月下旬在全省开展了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为认真总结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为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落实整改发现的问题,部署煤矿安全评价监管工作, 辽宁煤监局于12月8日召开了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会议。 参加会议的有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法人)、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省局主管处室相关人员。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宁亚文同志到场并做了重要讲话。 会议总结了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传达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210号);传达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评价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1〕218号)。 会议要求各安全评价机构,一是要提高认识,认真整改专项治理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各安全评价机构要举一反三,继续自检自查,立即整改检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评价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扣资质证书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资质证书处罚。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取消备案、报请国家安监总局处理;二是要加强评价机构内部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安全评价机构要做好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完善安全评价质量过程控制文件,加强对安全评价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从业技能、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意识、责任意识。要不断改善和提高办公条件,不断规范基础档案管理,充实配备先进仪器设备,采用科学、有效的安全评价方法,提高现场勘察水平和评价报告质量;三是要认真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督管理,辽宁煤监局将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管,将采取联合检查与专项检查、集中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监督检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对评价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对不符合安全评价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要限期整改或暂扣资质证书,经整改仍达不到条件的,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要报请国家安监总局进行处罚。对生产安全事故要进行跟踪,发现事故发生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存在虚假或严重失实问题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责任。各安全评价机构要积极配合监督管理,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认真整改落实。 此次会议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确保煤矿安全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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