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安监〔2011〕410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新(改、扩)建尾矿库项目在当地发展改革或经商部门立项后开展安全预评价(或安全条件论证)备案工作,由于选址地形不适合或下游有居民和工业设施,搬迁成本较高,有的企业还造成了先期的大量投入,给安全审批工作带来了压力和矛盾。为切实抓好新(改、扩)建尾矿库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确保尾矿库的本质安全,依据《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尾矿库项目立项期间有关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尾矿库的选址问题
各市(州)和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尾矿库的选址问题,必须把下游是否存在居民和工业设施以及库区地质、地形条件作为选址审查的重点,防止出现危及下游居民和重要工业设施及尾矿库运行安全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在连续切割深沟狭窄地形及库区存在重大泥石流、滑坡、上游汇水面积过大等位置选址,必须慎重。
二、抓好尾矿库选址安全条件论证工作
尾矿库建设项目在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若选择在下游存在居民和工业设施的位置建库,则应当论证搬迁居民和工业设施所需费用等经济投入的合理性,并必须坚持“先搬迁后建设”的原则,对存在重大泥石流、滑坡体等安全隐患的下游,禁止新(改、扩)建尾矿库。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作出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或同意安全预评价备案后,尾矿库项目建设单位方可向发展改革或经商部门申请立项。
三、加强协调配合
各市(州)和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与同级发展改革或经商部门协调沟通,建立协商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做好新建尾矿库项目的立项工作。对未经安全条件论证或选址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尾矿库项目,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和经商部门不予立项,防止项目立项后不能开工建设,避免造成企业先期投入损失。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