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地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近日,辽宁煤监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煤矿具体情况,给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监察分局下发通知,就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补充相关证明事项提出要求:
一、 提供符合文件规定的证明
经核查确认与省属国有大矿有相邻关系的小煤矿,每年必须由省属国有大矿提供一份不在其采矿登记范围内,不影响其安全生产的证明,报辖区监察分局和市、县煤管局备案。对没有按期提供证明的小煤矿,不予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对已批准生产或技改的煤矿,要责令其停止采掘作业和技改施工。
二、 提供办理工伤保险的证明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规定,对小煤矿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工伤保险证明的要求:
一是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煤矿企业,需经由当地劳社部门提供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
二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煤矿企业,必须提供参加商业保险的有效证明、发生伤亡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的承诺书(文件)和每年由市、县(区)劳社部门提供一份未受理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原因及预期受理的证明,并有市、县(区)煤管部门签署情况是否属实的证明报辖区监察分局备案。对没有按期提供证明的煤矿,要责令其停止采掘作业和技改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