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消费者鉴别真假ATM是在推卸监管责任 | |||
煤炭资讯网 | 2010-7-6 12:50:35一事一议 | ||
最近,北京街头出现了“山寨”自动取款机,消费者在机器上操作之后,银行卡的资金就会不翼而飞。经司法机关调查,这样的自动取款机属于仿冒产品,犯罪嫌疑人构成信用卡诈骗,已经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记者采访中国银监会的官员,得到的答复是:“它与正规的ATM相差甚远。连出钞口都没有,只是用油漆划了一道痕,稍有ATM机常识的人是不太可能上当的”。(《新民晚报》2010年7月3日) 银监会官员言外之意,消费者使用这样的冒牌货,是缺乏常识的表现,造成损失完全是咎由自取。现在,人们感到好奇的是,在中国作为一个消费者究竟应该具备哪些金融知识?按照司法机关的解释,自动取款机属于“金融机构”,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金融部门批准。如果没有经过金融部门批准,在大街上堂而皇之地开设“金融机构”,消费者是否应当自认倒霉? 在我国之所以出现大量的诈骗案件,根本原因就在于执法机关尸位素餐。当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那些本应维护市场秩序、打击不法行为的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却摇唇鼓舌,提醒消费者严加防范。如果每个消费者都有火眼金睛,那么,我们还需要监管机构么? 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不可能仔细辨别金融机构设置的自动取款机。既然把自动取款机认定为“金融机构”,那么,是否属于冒牌货,应当由金融监管机构加以监管,普通消费者不承担辨别的义务。假如这些山寨自动取款机给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那么,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首先对消费者作出赔偿,然后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现在我国似乎进入到信用危机的怪圈,金融监管部门乃至其他行业监管部门动辄提醒消费者注意犯罪行为,可是,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才是最大的信用监管主体。纳税人设立金融监管机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可是,当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金融监管部门却反过来责怪纳税人缺乏常识,这岂不是咄咄怪事? 解决自动取款机中存在的问题,思路非常简单,那就是金融监管机构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所有生产类似装置的企业,都必须到金融监管机构备案。金融监管机构随时在市场上进行调查检验,如果发现自动取款机存在问题,或者,出现假冒伪劣产品,那么,金融监管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取缔。决不允许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上扰乱交易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之所以会出现金融机构监管人员指责消费者缺乏常识的现象,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缺乏对金融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金融监管机构作为金融企业的监管机构,负责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可是,立法机关没有意识到金融监管机构本身也会存在问题。现在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金融监管机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轻描淡写的要求消费者注意有关骗局。这哪里是在严格执法,分明是在纵容犯罪。 笔者建议,今后立法机关应当彻底改变授权性的立法思路,从约束监管机构的行政权力做起。明确规定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维护市场金融秩序,如果出现假冒伪劣的自动取款机,或者,在商业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活动中出现了霸王合同,那么,金融监管机构应当首先承担责任。此次发生在北京街头的自动取款机诈骗案件,从表面上来看,是犯罪分子胆大包天,但它也从一个侧面充分反映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更需要监管。 市场经济应该是信用经济。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各国设置了金融监管机构,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如果金融监管机构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应当追究金融监管机构的责任,而不是让消费者自行解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强化商业金融企业和金融监管机构的责任,敦促他们加强防范,防止假冒伪劣自动取款机在街头泛滥。(新民网特约评论员 乔新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