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不能仅仅指望“补偿性增长” | |||
煤炭资讯网 | 2010-7-6 12:49:57一事一议 | ||
从昨日起,北京、河南、深圳、陕西、安徽、海南等多个省市同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多在20%以上。据报道,今年上调或计划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省区市共有27个。人保部工资研究所专家孙群义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轮工资增长实际上是对中国低收入劳动者收入的一次补偿性增长。(《第一财经日报》7月2日) 所谓“补偿性增长”,意味着如此的增长是把本属于工人们的利益“还”了回来——虽然有积极意义,但明显是滞后的权宜之计。从新闻的介绍来看,更可以看作是被迫无奈的选择——一方面是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另一方面是为了缓解以“十连跳”为表征的的劳资矛盾激化。但是,如果“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逻辑思维主导了工资增长的话,不可能达到消除劳资矛盾的效果,即使消除也只能是暂时性的、表面化的。 结合中国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依然偏低、收入分配不合理、普通工人收入过低的醒目事实,我们可以看到,当下社会更缺的是一种最低工资的常态化增长机制。也就是说,补偿性增长当然是好事,是一种纠偏,但是离开了常态化的最低工资增长机制,是不可能达到理想的“让更多的产业工人和全民能够享受到经济发展成果”的社会愿景。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应让推动经济发展的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廉价的底层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增长机制,不仅能保障劳动者权益,使他们分享经济发展成果,而且能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形成一种良性互动。 一是建立激励相容机制,提高企业对最低工资制度执行的积极性。通过给予遵守最低工资制度、尊重劳动者权益的企业相应的经济和精神激励,而对不遵守相关法律、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雇主以经济或精神惩罚,使保护劳动者权益与雇主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相容,促进最低工资制度及相关法律的实施。举例说就是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处以高额罚款等措施。 二是强化工会组织的代表和维权功能,提高集体谈判维权能力。强化工会的独立地位和维权功能,使工会和会员之间形成真正的委托-代理关系,加快完善集体协商机制,通过工资、工时的集体谈判,保证劳资双方在工资分配的博弈中,达到公平的结果。国际上大量的经验研究表明,工会形式的集体协议机制对于促进工资增长的作用是明显的,集体谈判对企业生产率的提高也具有正面效应,因为集体协议有助于劳资双方沟通信息,改善劳资关系,提高生产效率。 必须看到,劳资双方协商机制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必然产物,将公平正义的理念引入劳动市场,对劳资双方均有受益,还可弥补既有劳动法规的不足。政府应力推劳资双方协商机制的建立,提高劳动群体的谈判地位,让劳资双方在相互平衡和制约之中获得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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