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下井”能让安全“升井”吗? | |||
煤炭资讯网 | 2010-7-11 18:10:13一事一议 |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强调,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广州日报》7月8日) 假如安全成为一场赌局,假如每趟“下井”都成为一次搏命,安全生产事故其实注定“逃得过初一,逃不了十五”。可见,真要改变“带血的煤”、“要命的矿”这一尴尬现状,的确需要进一步完善机制、厘清责任。不难设想,既然“下井”只是矿工需要直面的风险,司职安全管理的领导,却不必身临其境,更不必有“下去上不来”之忧,安全防控与风险承担之间的严重错位,的确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安全生产的隐患。 事实上,正好比一位船长不仅要对船的航行负责,更要对船上乘客的安全负责,船长不仅需要和乘客一同在船上经受风浪,一旦遇上沉船事故,乘客和船员可以优先逃生,船长却必须是最后一个逃生者。既然船长承担着更大的风险,当然更有确保航行安全的责任感和动力。而按理来说,作为企业这艘大船的船长,领导当然不应该只是拿着更高的工资,享受更优越的待遇,而更应该承担更重的责任与更大的风险。既然如此,“下井”其实不应该只是工人的专利,领导即便不必在工人全部“升井”之后最后一个“升井”,但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这个要求应该并不算高。而当领导也需面对“井下”的风险时,其实才能让风险防范意识与安全防控措施更加到位。 不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国人想必并不陌生,好的规定却得不到有效的执行,最终成为一纸空文,现实中也司空见惯。既然如此,“领导下井”的规定是否真的能让安全生产的责任与风险不再错位,的确仍需打上个问号。既然领导开车撞人,违规开房开票,都可以拿司机当垫背,那么,领导“下井”会不会有替身演员?会不会专门设立“下井办”,甚至从下井的工人中突击提拔个把领导来敷衍了事,恐怕未必全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不仅如此,假如领导“下井”依旧不过是形式化的过场,下井的领导不仅连基本的安全常识和意识都不具备,反而以领导自居“外行指导内行”的话,如此“领导下井”没准儿还会带来更多的风险。 基于上述视点,领导“下井”固然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变安全管理的格局,当领导也必须去直面“下井”风险时,安全生产管理与风险防控才有望真正自上而下的抓起。不过,这一切的实现,其实依旧有赖于“领导下井”不被打折执行,有赖于自下而上的监督与问责机制的完善。唯此,领导“下井”才能真正让安全“升井”。 (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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