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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而立:能否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

煤炭资讯网 2010-6-28 8:29:51一事一议
12岁女孩周婷为挽救落水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其父发现她在日记中写道:“生命的意义不在于享受而在于奉献”,她的事迹很快被汨罗市、岳阳市认定,先后追认其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据6月26日红网)
周婷为抢救小伙伴不幸遇难令人十分悲伤,但需要指出的是,周婷这句豪言壮语成就了她的英雄梦,也过早地让她的花季凋零。

  周婷无疑是个少年英雄,她日记中的这段话也是我们早已熟悉的英雄成长路径:平时先进思想的积淀和危急关头的奋不顾身。但是,一个12岁的孩子未必真能读懂生命的意义,她对人生价值的追求其实处于懵懂的状态,是在英雄事迹的感召下认识的,是在主流价值观的影响下形成的,她的“错”或者是“无知”更在于对“奉献”,特别是对生命奉献的一知半解。很多时候,他们根本认识不到生命存在的美好,更意识不到英雄行为可能给自己生命或身体带来的威胁。

  必须承认,并不是所有的见义勇为行为都是必要的,至少,周婷的死就是一种无谓的牺牲。这一点,就连汨罗市综治委相关负责人也承认:未成年人普遍缺乏对危险的充分预见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倡导广大青少年见义“智”为。
  多少年来,社会着意对见义勇为等传统道德的宣传和对这种氛围的营造,而恰恰缺少了对不具见义勇为能力行为人的制度规劝。我们看重的其实是少年英雄对传统道德观弘扬的价值,而不是见义勇为本身的价值。似乎,少年英雄更值得社会骄傲,更有感染力和说服力。“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我们耳边不时响起一个个少年英雄的名字。
  既然他们缺乏对危险的充分预见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就不应提倡他们做自己力所不逮的事情,包括“见义‘智’为”——毕竟,不是每一个孩子都能急中生“智”,而不具自我保护能力的“勇为”只会让自己遭遇伤害,甚至牺牲。

  社会应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作出制度规劝,比如,事发后只作事实认定,不报道、不宣传,不倡导学习,如果不幸牺牲只发放优厚的抚恤金;至于追授荣誉称号等,一切都放到18周岁成人仪式上。而且要明确说明,所有可能危及未成年人生命或身体的行为,国家和社会都不提倡,告诉他们这不是他们这一年龄段的责任或是义务担当。


本网特约记者:马而立 编 辑: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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