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赵明阳的处罚可以从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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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上访少年刺死截访者,是否可从轻处罚? | |||
煤炭资讯网 | 2010-6-21 6:02:35一事一议 | ||
赵明阳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其在上访的村民受到暴力侵袭的同时,出于义愤实施了伤害行为,对赵明阳的处罚可以从轻。 2009年10月9日,辽宁抚顺李石镇大南乡小瓦村发生一桩命案。据《京华时报》报道,当地村民因为不满村干部违法侵占696万元征地拆迁补偿金而决意上访,村干部为此纠集李某等十多人,持刀棍暴力拦截并打伤上访者,盛怒之下,跟随上访村民的16岁少年赵明阳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致死。本案日前进入起诉阶段后,有900多村民联名上书,请求司法机关轻判赵明阳。 我没有看到村民们的具体上书内容,作为一个法律人,我认为需要在三个方面替这名未成年人辩护。 首先,赵明阳是一个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他的行为即便是犯罪,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我们需要承认,李某遭遇伤害,发生在他作为暴力截访者不敌众多村民的集体反抗落荒而逃的过程中,因此,赵明阳的行为不属于法律上的正当防卫。但应当注意到,赵明阳刺伤李某的行为事出有因,李某虽然是本伤害案的受害人,但他之前作为施害人,侵害了村民的依法控告权和人身权,正是他和其他人的暴力截访非法行为,引发并激化了矛盾,李某和赵明阳,都是暴力截访行为的受害者。根据公平的原则,当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先前行为是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时,对被告人赵明阳的处罚就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再次,在本案中,赵明阳的伤害行为发生在特定的时间———暴力截访过程,也发生于特定的地点———暴力截访者伤害上访人的场所,这种特殊性表明,赵明阳的行为和其他故意伤害行为相比,具有一定的道义正当性和可同情性,这就意味着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弱,同时,赵明阳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其在上访的村民受到暴力侵袭的同时,出于义愤实施了伤害行为,这并非平常的打架斗殴或者寻衅滋事行为,和普通的故意伤害犯罪相比,赵明阳具有较低的人身危险性。根据有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有关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理论,对赵明阳的处罚可以从轻。 鉴于上述三个理由,赵明阳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但对他的处罚,可以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由司法机关根据刑法的规定,在法定的10年有期徒刑以下减轻处罚,最理性的判决,应该是对赵明阳宣告缓刑。 如果这样判决,既能体现刑法的严肃性和公民人身权的不可侵犯性,也能警示暴力截访者不要轻举妄动,还能告诉人们凡事要依法而行,切忌在激动时以非理性行为使本属有理的人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更能以公平而有说服力的判决,向全社会传播一种真正的司法为民的理念———具体到本案而言,刑事司法的判决,既应该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也应该保护犯罪人的正当权利,还应当致力于维护一种公平、理性的宪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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