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河拆桥的县政府,让群众怎么信任你 | |||
煤炭资讯网 | 2010-6-21 5:54:19一事一议 | ||
经他牵线搭桥,内蒙古一家企业来到陕西洛南并签约投资1.2亿。按此前政府出台的政策,他应得到120万元奖励。然而两年来,刘新政并未拿到奖金。6月18日,洛南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寇红有肯定了招商引资政策的真实性,也承认这家企业是通过刘新政在网上发帖而来的,但否认了刘新政是引资人。他说,招商的主体是县委、县政府;何况签约本身就夸大了事实,根本就没有1.2亿。(6月20日《华商报》) “签约夸大了事实”的说法或源于为了营造招商引资的辉煌战果,如果说出于数字政绩的需要公众尚能理解,那么数字背后的担忧不能不令公众质疑:倘若有人招商引资成功,这个奖励怎么计算?是按真实数字的比例,还是按“签约夸大了事实”数字的比例?若为后者,分明是有关人等私分财政。 洛南县有关部门“招商主要由县委、县政府负责,签约双方分别是洛南县人民政府和内蒙古恒越达商贸有限公司,因而招商主体是洛南县人民政府,而不是某个企业或者个人行为”的辩解是十分荒谬的。事实上,外来投资商跟谁签约并不重要,只要主观上有招商的动机并且客观上有了投资行为,牵线搭桥者就应获得政策规定的奖励。 一方面,县政府的招商引资奖励文件并没有规定作为自然人的牵线搭桥者一定要参与签订合同;另一方面,政府也不可能规定招商引资个人或中介机构要参与签订合同才算招商引资完成——新人结婚,红娘不一定要参与领取结婚证;招商引资的实践中,牵线搭桥者也不可能以个人名义与投资商签订合同。 既然官方承认“招商引资政策的真实性”,也认可了“这家企业是通过刘新政在网上发帖而来的”,为什么偏偏“否认了刘新政是引资人”呢?洛南县不认可刘新政“引资人”身份并拒绝支付奖金的行为,有一个成语恰好为之作出生动注解——过河拆桥。 鲁迅先生曾说,“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面对接连涌现的潜规则、明规则丑闻,笔者也不得不“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当地政府”:认可了刘新政为“引资人”,就得支付其奖金;而一旦支付了刘新政奖金,政府相关人员显然就没有奖金可得了——120万元实在令人眼馋啊。 过河拆桥的县政府,让群众怎么信任你?招商引资有奖励,这是政府发布的红头文件。红头文件代表政府的公信力,这就要求政府决策做到“言必信,行必果”。而如果真的因为政府一干人等截留并瓜分本该属于刘新政的奖金,那么性质就更为恶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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