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谊军:公款岂能当私财用 | |||
煤炭资讯网 | 2010-5-5 10:16:38一事一议 | ||
陕西省黄陵县煤炭工业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曹建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黄陵县煤炭工业有限公司改制资金647万余元从该公司账户转出,为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4月15日被黄陵县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4月25日经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曹建兴已被依法逮捕。(据5月4日中国广播网报道) 顾名思义,公款就是国家、集体的钱。对于这些钱,官员只能够尽保管的义务,如果要使用,也应该在有力的监督措施之下,合法、合理的进行使用,而完全没有将其当作“私财”使用的权力。我们可以看到,一旦将公款当作了“私财”,那就是相当危险的了。特别是为了利益驱动,把公款当作“私财”使用,就是触犯法律的事。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在这里,我们能够清楚的看到,乱动公款是犯罪行为,是要受到相当严厉的惩处的——所以,当手中掌握有公款,并为利益所诱的时候,领导干部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必须认清“公”与“私”的界限,必须坚持原则办事,坚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坚持从政为官的基本底线——否则的话,就会为利益所迷,抱着侥幸的心理,铤而走险犯下罪行,就会敢于把手伸向公款,以公款之便谋私人之利。这些,已为从政之路埋下了可怕下场的伏笔。 “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乐府诗》),说的就是:走在瓜田里,鞋子掉了也不用手去提,在李子树下帽子歪了也不用手整理。事实上,我们的领导干部为官从政又何尝不是如此?别说是手里掌握着公款不能当作私财用,就是掌握着私财的时候,也要时时的以规范、透明、阳光的举措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时时处处的警醒着自己的“手”,切莫“公私不分”。相信只有这样,才能让自己远离利益的强烈诱惑,才能让监督促使自己不断廉洁奉公,才能让自己保持清风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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