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法官索要红利 偶然发现如何“彻查” | |||
煤炭资讯网 | 2010-5-27 20:49:10一事一议 | ||
■法的精神 之王琳专栏 陕西神木一法官以煤矿股东之名索要1100万元红利一事,经媒体披露后旋即引发舆论热议。在铺天盖地的批评与质疑声中,神木县委于24日作出两项决定:一是由纪委和检察院联合成立7人专案组,对法官张继峰入股煤矿讨要1100万元红利一事进行调查;二是即日起对全县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进行彻查。另有消息指,当事法官已被免职。 对于一起尚在审理之中的个案,大可等待二审法院的裁判。事实上,多数舆论的质疑矛头都是指向在法庭之外的法官违法,而非法庭之上的法律适用之辩。这一事实也许表明,在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中,越来越多的媒体和公众都在成熟。媒体监督事实,追问真相,法院依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媒体与司法本可和谐共处,一起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但近几年来,一些司法专业人士对媒体的高度警惕乃至过度警惕,始终如一。在我的观察视野之内,媒体干扰司法,是被过度解读了。 以去年沸沸扬扬的“躲猫猫事件”为例,媒体不舍不弃追问的,是李荞明的真正死因。而当更高层级的司法介入,“牢头狱霸”终于浮出水面,看守所里的渎职者也进入司法调查的视野,这时,舆论开始撤出。不妨问问我们自己及我们身边的人,有多少人了解并关注了因“躲猫猫事件”牵连出来的那几宗个案,又有多少人能清楚地记得这些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 关注事实真相,而不是关注审判结果,这并非“躲猫猫事件”所专有。在《政法网络舆情》所统计的去年热度最强的30例司法个案中,媒体的关注有超出一半停留在调查或侦查阶段。只有在“临时性强奸”、“李庄案”等极少数个案中,舆论的关注焦点放在了法院的审理活动之上。事后证明,“临时性强奸”的确是个笑话。这个案件最终被法院纠正。 “神木法官入股事件”提供了另一个观察传媒与司法的视角。与赵作海案不同,这次虽然依然民意汹涌,但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并未因此而大行潜规则,比如“三司会审”,“协调定案”,“个案请示”等等。相反,神木县委宣传部部长雷江声还公开称,目前二审法院未判决,这件事情还存在着不确定性,现在只能等榆林中院二审判决后,再拿出处理结论。 地方党政领导如此尊重法院,现实的理由也许是,二审法院为副厅架构的中级法院,人家院长比你县长还高一级,你没法“协调”,更不能定案。法院的判决要等,不能逼,也不能借助于更高的权力予以干扰。 但有一点,却是神木方面应及时反思和善后的。作为法官而入股煤矿,已然触犯了《法官法》和《公务员法》以及中央行政机关下发的一系列禁令。神木检察机关和监察系统理应自问,为何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会对如此严重的法官违法无动于衷。 禁令一旦失去了诚信,也就从“严禁”变成了“言禁”。根据2005年8月出台的《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公开声称自己入股煤矿的法官张继峰无疑应受“严肃处理”。但问题在于,严肃处理的前提是发现违法行为。神木这一个案,如果没有张法官主动请“罪”,还真不知要经过多久才会被发现。5年前清查纠正公务员下海时是如此,5年后,又靠什么来“对全县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进行彻查”。
“彻查”也将在等待偶然事件的漫无目标中,渐渐淡化。张继峰也将归于平静。“潜规则”仍将重新覆盖这片神圣的土地。当权力不向权利开放,别说《法官法》、《公务员法》形同虚设,就算是宪法,也同样会归于.TXT(文本)版本。而法律的本质,本应是.EXE(可执行)。(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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