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红利法官可以认输 纪律不可废 | |||
煤炭资讯网 | 2010-5-26 9:20:33一事一议 | ||
内蒙古职员 这个严重迟到的认错或悔过是不可以被接受的,不管司法层面如何对待自然人契约与财产权问题,从纪律层面上说,制度也是刚性的。我们拿什么信任这样一名法官?又凭什么供养这样一个公务员呢? 陕西神木县追讨红利的法官张继峰表示,“压力很大,我认了,想退出不打官司了。”他说,他老家在农村,走到今天不容易,他不想放弃公职,所以希望认输以求了结此事。 这个法官的姿态来得太晚了点,面对中纪委监察部的三令五申,面对国家严厉清查公职人员入股煤矿的高压态势,身为法官仍敢顶风而上,这可不是一般性质的违纪。如果如此严重的问题都可以有“了结”之说,还有什么事情不可以了结呢?再说,法官、公务员队伍里连如此无视党纪政纪之人都能留得下来,还有什么纯洁性可言,纪律的严肃性又从何谈起?对纳税人又将如何交代呢? 之所以要严格禁止公职人员入股煤矿,不但是因为公职人员参与营利性活动严重背离职业操守,易滋生假公济私现象,而且无数的案例已经证明,公职人员的入股与涉矿腐败案件和频发的矿难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多矿主给公职人员干股,积极拉拢官员入股,图的不就是多一个“红顶股东”就多一层保护吗?试想,身为行政庭法官的张继峰,如果审理自己入股煤矿的官司,屁股能坐得正,司法公正能把持得住吗?
与其说,这个追讨股权红利的法官对错误有了认识,不如说他其实是意识到了鸡飞蛋打的双重风险———千万红利与公职身份极有可能双双难保。顶风违纪的后果,依一个法官的智商来说,他应该是非常清楚的。那么显然,当初他决意以法律手段解决,公开起诉,将这种秘密公之于众的时候,他实际上已经就完成了自己的选择———宁失法官、公务员职位,而不失千万资产。而从理论上说,纪律的应归于纪律,法律的应归于法律,公职人员如果决意要认可组织纪律的任何严厉处置,包括开除公职,以维护其作为自然人、公民的契约权利与财产权利,法律上应该考虑的。然而事态的发展可能是出乎了他的预料,面对违规违纪的财产权所面临的巨大风险与鸡飞蛋打的可能,法官被迫生出了以“认输”换“了结”的策略。要我看,这个严重迟到的认错或悔过是不可以被接受的,不管司法层面如何对待自然人契约与财产权问题,从纪律层面上说,制度也是刚性的。我们拿什么信任这样一名法官?又凭什么供养这样一个公务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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