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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官煤“红利门”事件三宗罪

煤炭资讯网 2010-5-26 9:12:08一事一议

榆林市神木法官入股煤矿打官司索要1100万红利一审胜诉一事引起各方高度关注,舆论对法官依法索要违法所得一片哗然。随后,该县作出两项决定:一是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二是马上对全县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进行彻查。(5月25日《华商报》)

这是一起令人目瞪口呆而又啼笑皆非的诉讼。身为神木县法院法官、监察室副主任的张继峰,竟敢堂而皇之、理直气壮地打官司讨要顶风违法入股煤矿的分红,并且一审胜诉,令人匪夷所思。笔者专门为“红利门”事件总结归纳了三宗罪。

首先,执法犯法让法官形象蒙羞。头顶国徽、肩扛公平的人民法官是受命主持法庭或进行审讯和裁决争端并执法的人,是具有审理和裁决争讼问题权力的政府官员,在社会公众的心目中,他们就是公平、正义的化身,理应带头遵纪守法,而张继峰却置国家神圣法律于不顾,公然违规入股、经商牟利、执法犯法,为“法官”形象抹黑。说其不懂国家法律和政策是对张法官的讽刺和不恭,利令智昏、视金钱高于法律和政令才是问题的实质。

其次,法理悖论有辱司法正义。如果说张继峰打官司讨要违规红利是利欲熏心、“逼上梁山”的话,那么法院的依法“受理、判决、胜诉”则更显荒唐和滑天下大稽。国家明文规定公务员不能参股煤矿,而法官张继峰不仅参股了,在未得到红利后,还理直气壮地通过诉讼方式讨要分红,法院竟还支持了他的要求———禁止公务员入股办企业是“管理性强制”规定,而经济合同是“效力性强制”规定。维护一个违反法律签订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这就是横山县法院依照《合同法》判决张继峰“维权”胜诉的“法理”悖论。稍有常识的人都应当明白,根据中纪委等部门《关于清理纠正国家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投资入股煤矿,已经投资的应当在2005年9月22日前撤出投资。

其三,“选择性执法”有损法治尊严。笔者以为,“红利门”闹剧的最大悲哀就是各方都“依法”行事:原告“依法”维权、被告“依法”应诉、法院“依法”判决、公众“依法”谴责。法院和法官无视国家法律的关联性、整体性,奉行“拿来主义”,曲意释法,混淆视听,哪个法有益就用哪个法,怎样理解有利就怎样解释,法律成了任人揉捏的橡皮泥。这种为我所用的“选择性执法”有损法治尊严,开了一个极端恶劣的先例,其危害不可小视。

“红利门”事件绝对是法治社会的“杯具”和神圣法律的尴尬,更是整肃法官队伍、规范司法行为的反面教材。笔者以为,不查处违规法官、不对枉法“误判”行为问责,不整肃司法队伍,不足以为法官正名、为法律张目,重树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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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晨报文/张玉胜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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