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利PK官利,一场法治背景下的廉政悲剧 | |||
煤炭资讯网 | 2010-5-24 6:53:33一事一议 | ||
入股煤矿180万元,在连续两年未得到红利后,神木县法院一法官将煤矿方告上法庭,横山县法院一审判令这名法官胜诉,煤矿方不服,榆林市中院将择日开庭审理这起国家公职人员入股煤矿案。(《华商报》5月23日) 法官状告煤矿讨要分红,该事件如何定性?以笔者的小人之心度之,无非是官煤勾结后的利益之争引发的内讧外扬,犹如二贼分赃不均争执不下竟付诸法院,可笑可叹。但在如今的法治背景之下,该事件除了令人笑叹,还注定是一场悲剧。不妨将麻雀层层剥开,看内里掩藏了何种可悲之处。 首先说说该事件的法治背景。《公务员法》第53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此外,中纪委、监察部等四部委在05年8月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要在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因此可以明确,该法官投资煤矿触犯了法律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撤资则违背了通知精神,可以说是“从头错到脚”。 然后说说这位法官的心理。他之所以知法犯法,冒着丢官弃爵的危险投资煤矿,其实是一种利益博弈——投资带来的红利PK官爵带来的官利。而较之于为官带来的好处,投资煤矿所得的巨额利益显然更具诱惑,前者必然胜出。在出现不可调和的利益之争后,这种心理表现得越发直白:为了保护自己的煤矿投资利益,法官抛弃一切顾忌,不惜丢官弃爵,将本见不得光的丑事推上法庭。这种心理其实正是官煤勾结屡禁不止的根源所在,在很多官员看来,恪守官道至多能保衣食无忧,冒险一搏却可得身家亿万,孰重孰轻,一目了然,何乐而不为? 进而再说说该案的结局。现行法律适用规则决定了该案的结局将遂法官之愿,伤世人之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煤矿必须履行给付红利的义务。至于法官投资煤矿的行为,则按照《公务员法》、《法官法》关于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等相关法律规定,和中纪委等四部委发布的通知精神,依法进行处罚。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必须分别处理,不可混为一谈。因此,该案结局大致可测:法官重获股利,同时丢掉官职。这种结局不仅完全遂了法官当初的心愿,更令很多官员欢欣鼓舞,因为它对于那些正处于官媒勾结围城内外的官员们而言,无异于一颗“定心丸”。但对于世人来讲,这个结局带来的却是痛苦和无奈——它说明低成本、高收益的腐败是存在的,并且在现行法治背景下,它是可以复制的。如此一来,官煤勾结的歪风邪气必将盛行,对于国家的廉政事业而言,注定是一场无奈的悲剧。 最后要说说问题出在何处。这场悲剧之所以能在法治背景之下堂皇上演,归根结底是因为低廉的腐败成本。红利与官利PK的天平上,腐败成本本应是官利一端的重要砝码,足以将天平重重压下,可惜这个砝码被人为地减轻了重量,导致其沦为无足轻重的摆设。还是拿本案分析,法官投资煤矿能获得巨额利益,但违法《公务员法》和通知精神的代价是什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二者如何能够匹敌?倘若丢官弃爵能够换得亿万家财,得保今世享福、数代无忧,谁能保证不做法官大人的后继者? 因此,必须要提高官员的腐败成本,特别是在煤矿这种暴利行业。具体而言,对于官员投资煤矿行为,现行刑律可以通过恰当的方式予以吸纳,用刑罚的威慑力增加这颗砝码的重量,即使不能消除官员勾结煤矿的欲望,至少让他们在利弊衡量时有所顾忌,不要肆无忌惮。如若不然,官煤勾结将永难禁止,黑金之下,必将陷落更多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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