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的“法官入股煤矿讨要分红胜诉” | |||
煤炭资讯网 | 2010-5-24 6:51:08一事一议 | ||
陕西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2005年入股当地一家煤矿180万元,在连续两年未得到红利后将煤矿方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令法官胜诉,煤矿方不服,认为公务员不能参股煤矿提起上诉。(《环球时报》5月23日) 这无疑是一桩让人哭笑不得又备感荒唐的官司。在《公务员法》及《法官法》均明令:“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以及2005年中央纪委出台《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的情况下,这位顶风违法入股煤矿的法官,依然敢堂而皇之、理直气壮地打官司讨要分红。 而更大的荒唐还在于:一审法院居然能认定张继峰入股煤矿的合同合法有效、民事行为成立,并判原告胜诉。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民法通则》同样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并特别强调:“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件无论依法还是依理,其实均不难判断是非曲直的官司,一审却得出如此荒唐不堪的结果,个中所见证和折射的,显然并非相关法院不懂法或者简单的“官官相护”,而是一种同样荒唐的社会现实,那就是:官员违法经商——“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现象如今早已寻常无奇。这种大背景下,官员经商既已如此“正常”,“分红”的诉求岂能不“理直气壮”、有恃无恐? 所以,真正最紧迫需要扭转和避免的,并不只是上述官司判决的荒唐,而是其背后官员经商且没能得到有效制约的荒唐。不得不说,在这方面,我们还有许多明显的制度漏洞亟待弥补。比如,《公务员法》等法律虽有“不得经商”的明确禁令,但却缺乏同样严明的惩戒措施。同时在《刑法》中,我们也没有一个专门配套的诸如“公职人员非法经商”这样的罪名。于是,除非被同时查到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公务员几乎不用担心会因此受到刑律追究,一般最多也就一个纪律层面的党纪政纪处分便能了事了。 湖北荆门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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