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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黑名单”能否将行贿者“一网打尽”

煤炭资讯网 2010-5-22 8:25:53一事一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通过技术手段,将各地查处的个人和单位构成行贿犯罪的事实进行汇总,建立统一的“行贿黑名单”。目前,高检院正在启动设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安装运行新的行贿查询软件(5月20日《中国新闻周刊》)。

  2006年初,高检院发布《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将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五个领域的行贿犯罪者列入“黑名单”,供有关单位和人员查询。2009年9月,高检院发布《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将“行贿黑名单”的录入和查询范围从建设、金融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如今,高检院表示将启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建立全国统一的“行贿黑名单”,这将在去年《工作规定》对行贿犯罪者实施“全覆盖”的基础上,通过全国联网的手段,为有关单位和人员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提供更加权威、全面、高效的服务。

  以往人们普遍认为,在行贿与受贿这一对矛盾中,受贿者永远占据着主导地位,受贿行为永远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刑法》规定,对受贿者最重可以“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行贿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说明立法者认定受贿犯罪之危害甚于行贿犯罪,因此法律对受贿犯罪的处罚也重于行贿犯罪。

  然而,一段时间以来,司法机关越来越突出地感到一种危险的趋势:行贿犯罪正在对社会风气和法律秩序造成越来越大的危害。虽然受贿者占主导地位、受贿行为是矛盾主要方面的传统格局没有改变,但是,一些行贿者越来越主动而肆无忌惮地向“目标人”发起猛烈的进攻,行贿者的凌厉攻势“唤醒”了受贿者的受贿意识,“催化”了受贿者的受贿行为,恶化、毒化了社会经济生活和交易环境。建立“行贿黑名单”制度,对行贿犯罪者进行“全覆盖”并提供“联网查询”,就是为了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通过遏制行贿犯罪达到遏制贿赂犯罪的目的。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将大大强化对行贿犯罪的震慑和打击效应。接下来,是不是可以考虑将“行贿黑名单”的录入和查询范围进一步扩大,从行贿犯罪档案扩大到所有的行贿档案,从对行贿犯罪者“全覆盖”扩大到对行贿者“全覆盖”呢?按照规定,现在的“行贿黑名单”只包括由检察院起诉、经法院裁判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由于立案标准不同(同样的贿赂金额,对于受贿人足以构成犯罪,对于行贿者可能不构成犯罪),或出于侦办案件的需要(如行贿者充当“污点证人”),另一些行贿者最终免予刑事处罚,他们的行贿档案并未列入“行贿黑名单”。这些行贿者既未受到刑事惩戒,又能逃脱“行贿黑名单”的监督,谁能保证他们不会重蹈覆辙、继续行贿?

  笔者认为,在法律没有明显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难以对所有行贿者均课以刑责的条件下,下一步是否能考虑将未领刑责的行贿者一并列入“行贿黑名单”,通过“联网查询”将所有行贿者“一网打尽”,使行贿者受到应有的教育、监督和惩戒。做到了这一点,“行贿黑名单”就能为预防和治理行贿犯罪提供更加充分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新华时政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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