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擎:“黑”钱的法院怎能取信于人 | |||
煤炭资讯网 | 2010-5-15 4:27:02一事一议 | ||
本报评论员肖擎 昨日《武汉晨报》报道,该报记者近日收到两张秘拍光盘。一张记录2008年4月,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法院一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向原告公司索要1.9万元“办案经费”;一张记录今年5月6日,该院一副院长带队赴汉“谈判”赔偿善后事宜,但因谈不拢,双方不欢而散,该法院有关人员直接向当事人陈女士账户汇款2.2万元后离汉。 这两张光盘就是铁证,记录了一家基层法院为一个错误铺展开另一个错误的细节。索要“办案经费”已明显违规,事后又以私下处置的方式寻求解决之道,意图息事宁人,更显荒唐。 报道所摘录的有关司法人员的话语,已经完全背离司法专业性和规范性,无异于讲“歪理”。一位局长说,“我跟你说,什么事都不能得理不饶人,一切都得按法律程序办”,“你委托律师是你的事,我们专程来就是想在法律程序下怎么解决,你别说,我得了理了,非得要个损失,这得要有依据”。这里面的逻辑极为混乱。他们承认陈女士得理,但不满意她不饶人,他们认为陈女士不按法律程序办,言下之意是他们懂得怎么按法律程序办,他们的程序是什么,把钱还给陈女士,不要谈其他赔偿,大家不再纠缠,事情就这么过去。 表面上理正词严,但软硬兼施、逻辑混乱说明他们其实心虚,选择“私了”,并以组织名义跨地上门,无非是这一事件在他们看来不能公开,不能走正常程序。正常程序是什么,很简单,指向自身,刮骨疗毒。《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不能做的事: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益、滥用职权以为一己之利或他人之利、接受当事人及其代表的礼物或恩惠。凡有此行为的法官将受不同程度的处罚,包括警告、解除职务或以犯罪论处。白纸黑字,明明白白,什么是法律程序,这就是,这些司法人员岂能对此不知? 法院受理案件只能向当事人收取规定诉讼费用,以莫须有的“办案经费”为由敛财,就是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光盘中交待的内容有一点还需引起注意,该法院副院长表示,法官收钱后,不是装进了私人腰包,而是上交给执行庭做了办案经费。也就是说,他们认为如果这笔钱装进私人腰包,后果很严重,但上交公家,就不能这样认为。我们的看法是,与法官谋私相比,上交其实更显严重,为什么要上交,法院内部是否有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法官为己谋私,人们可能还只是质疑个人,收钱上交,就很难让人不对一级法院的整体品质产生怀疑,这种打击与损伤无疑更大。 我们并非专门针对坊子区法院,事实上,无论这样的行为在哪一地方哪一级法院出现,都不能被接受。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已是老问题,察其原由,有时我们会说是因为司法不独立,受限太多,有时我们会说司法人员的待遇太低,有时我们又会说是个别从业人员素质问题,不论怎样,这都不能成为我们默许司法腐败和不公可以存在的理由。法律是正义的最后堡垒,司法本身就不公正,人们对法律的信心何以建立,矛盾本诉诸法律以获公正,却因司法不公再生枝节,这样的失落,很容易把社会人心置于晦暗的境地。 无论什么时候,法院都是依法办事的机构,不是以法为自己办事的机构;无论哪一种权力,因其行为所导致的不公正,带给公民权益的损害,如果不能寄望于其自身清淤,理应有其他监督力量介入,以使信任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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