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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凤君嫖娼上百,咋只追究他受贿罪?

煤炭资讯网 2010-4-30 19:10:30一事一议

4月2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 任米凤 君受贿案。(新华网10·04·29)


前年4月底, 米凤 君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被“双规”;去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终止了 米凤 君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今年4月29日, 米凤 君在异地受审。

这个 米凤 君很出名,而且名“震”全国。他虽然官至副部级,但是,他在落马的腐败官员中“名声显赫”不在于他的职位,而是在于他因嫖娼多而出名。

他嫖娼多到什么程度?上百!不仅如此,他被中纪委和吉林省反贪局联合办案人员抓获时,还在长春市吉隆坡大酒店一包房内“搂着”两名卖淫女……这个腐败官员,这个老色鬼!

于米凤 君嫖娼的“故事”,从他被“双规”那天起,就一直没在网上和媒体中“断过捻儿”,人们时不时就“提溜”出来奚落一番。

两年后的今天, 米凤 君一案终于有了“眉目”,而且很快就会有了结果。

于米凤 君名气大,他的腐败“事迹”又很特殊,所以,对他的审判很有“卖点”,也很吸引人们眼球。

据新华网消息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 米凤 君利用担任中共吉林省长春市委副书记、市长,中共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16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82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 米凤 君的刑事责任。”

仔细研读 米凤 君“开审”的消息,使他“成名”的“嫖娼”二字在消息中只字未提,而且是“定向”审判:他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16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82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 米凤 君的刑事责任”……

米凤 君嫖娼上百,影响极坏,咋只追究他的受贿罪?


因为“迷糊”、不解,所以就在网上查起了关于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审理 米凤 君嫖娼“理由”:

“我国刑法中没有卖淫嫖娼罪,卖淫只是违法,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但是我国刑法中有组织卖淫罪”。 米凤 君嫖娼可能只是个人“享受”,没有去“组织卖淫”,所以不在“定罪”系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米凤
君嫖娼肯定够上“情节较重”了,拘留他十五天,罚他五千元钱也应该不在话下。但是, 米凤 君已经“进去”二年了,而且还要面临着长期蹲监狱的事实,“拘留十五天”自然也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至于“罚款五千元”那是后事了,说不定要罚他几个“五千”呢!

看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审理 米凤 君嫖娼事件却有其法律依据。

那么,身为高官的 米凤 君“
长期嫖娼生活堕落”,给党和国家造成极坏影响,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怎么算?估计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一定会考虑进去。

米凤
君到底能被判多少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既然如此这般,我们不妨拭目以待吧!


作者:阎兆伟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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