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艺:“贪少退多”是上交“议罪银”? | |||
煤炭资讯网 | 2010-4-23 8:28:22一事一议 | ||
利用环评和排污许可审批,广东中山市三角镇环保分局原局长苏某收取贿赂16万元。被检察机关逮捕后,苏某主动退赃,退出了20万元赃款。不过,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和苏某的供述,他一共才受贿16万元。为什么退赃数额高于受贿数额?4月20日,控辩双方在法庭上都没有进行解释。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强调,苏某认罪态度良好。鉴于已经全额退赃,社会危害性较轻,建议判处缓刑。 苏某退赃20万元,而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和苏某的供述,他一共才受贿16万元。两者之间相差4万元,难道苏某贪官在捐款做好事不成?如此受贿新闻读来颇有点黑色幽默的意味。这多出的4万元“赃款”到底是合法收入,是检方没有掌握的赃款?还是传说中用来免除、减轻处罚的“议罪银”?难免让人浮想联翩。 从某种意义上讲,如此“贪少退多”实际上也是一封不打自招的举报信,提醒检方顺藤摸瓜介入调查、一路深挖下去。令人遗憾的是,检方对离奇的“贪少退多”根本视而不见。让“贪少退多”的黑色幽默显得更加吊诡与荒诞。 律师不是说了吗?“苏某认罪态度良好。鉴于已经全额退赃,社会危害性较轻,建议判处缓刑。”我们虽然能够理解贪官积极退赃,希望减轻罪责的用意。但是法律常识也告诉我们,受贿金额越大,罪行越重。如果没有收受那么多贿款,贪官不会笨到拿自己的私房钱故意扩大罪责的地步吧。那么,苏某退赃20万元的依据是什么?是检方旁敲侧击提醒或者与苏某商议的数额?苏某根据平常受贿情况推算?还是受贿账本已有明确记载?我们局外人不得而知。以常理推断,如果没有任何贪腐依据,贪官断然没有故意夸大犯罪事实,栽赃陷害自己的道理。“贪少退多”显然难以让人信服。 检方或许也有自己的难处:贪官不开口、不认账,虽然退出的赃款超过他们已经认定的数目,但是没有找到另4万元“赃款”的证据,如何认定新的犯罪事实?但是面对“贪少退多”的荒诞事实,不仅苏某有义务自证清白,检方也有责任督促他们说清相关款项的合法来源。在事关法律严肃性的问题上,检方轻松放过离奇的贪腐线索,想叫人不借题发挥都难。 “受贿16万退赃20万”,到底是苏某侮辱了公众的智商,还是公众误解了苏某。公众迫切需要一个答案。如果有关部门都装糊涂,那我们只能理解多出的4万是“议罪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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