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座事故矿井的产权纷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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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讯网 | 2010-2-12 10:19:43焦点话题 | ||
2004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山西省河津市小湾沟煤矿发生了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11人失踪,至今下落不明,5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该矿矿长姚选志等人因犯重大事故责任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小湾沟煤矿也于翌年被河津市政府以河政发眼2005演46号文件实施关闭,并将该矿资源于2007年由运城市政府拍卖给大湾煤矿。 这样的一幕在山西省近年来发生的多起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处理模式中似乎已经司空见惯——事故矿井被关闭、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关闭矿井收归政府公开拍卖……然而,3年之后,随着矿长姚选志的刑满释放,这一遵循已久的操作模式却遇到了挑战。 “事故责任人”怒告两级政府 2007年8月,刑满释放的姚选志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起诉运城市和河津市两级人民政府,要求撤销河津市人民政府关闭小湾沟煤矿的行政行为;要求运城市政府撤销关于出让小湾沟煤矿的行政行为。 在姚选志看来,小湾沟煤矿“8.6”矿难发生后有关部门一直没有做出最终的事故调查报告,这本身就是一个重大缺憾,河津市人民政府关闭小湾沟煤矿的行政决定也由此缺乏了充足的依据和理由;而运城市政府依托这个错误行政决定进行的拍卖行为更属不当。 这个行政官司从运城市中院一直打到山西省高院,历时一年之久。2007年12月11日,运城中院做出一审判决,撤销河政发眼2005演46号文件中对河津市下化乡小湾沟煤矿实施的关闭决定。 2008年7月7日,山西省高院做出该案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然而这个行政官司却并没有让姚选志重新拿回小湾沟煤矿的产权。 事实上早在2007年3月,运城市政府就公开出让河津市小湾沟煤矿、天龙煤矿,通过公开竞标,挂牌出让成交总价为4555万元,小湾沟煤矿被转让给资源早已枯竭的大湾煤矿。 2007年3月26日大湾煤矿与运城市资源整合领导组签订了小湾沟煤矿采矿权出让协议。同年4月6日运城资源整合领导组以(2007)5号文件“大湾煤矿划拨矿区范围的报告”彻底把小湾沟煤矿资源划拨给了大湾煤矿。 就在2008年初,该案二审程序进入山西省高院审理期间,大湾煤矿又将小湾沟煤矿资源整合出让给霍州煤电集团进行托管(尽管托管协议最终被废止)。与此同时,在这个行政官司胜诉一年之后,2009年8月27日,河津市人民政府发出公告,再次对小湾沟煤矿进行关闭。 这样的现实让姚选志愤愤不平,他认为,2008年山西省高院判决生效后,运城市“整合办”应立即撤销对小湾沟煤矿不正当的拍卖,使小湾沟煤矿回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恢复一切手续,开采权仍然属自己所有,而不应该一意孤行,漠视自己的权益,两次关闭小湾沟煤矿。 对此,运城市政府方面的看法是,虽然法院判决最初关闭小湾沟煤矿的行政决定无效,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阻止小湾沟煤矿被关闭、拍卖的行为,因为小湾沟煤矿被拍卖是因该矿采矿证等相关证照均被吊销,主体灭失,矿产属国家资源,由国家处置而引发的,不存在异议。 小湾沟煤矿是怎样被关闭的 河津市下化乡小湾沟煤矿位于下化乡杜家湾村境内,属村办集体企业,始建于1992年,年设计生产能力为6万吨,“8.6”矿难发生前该煤矿企业法人为姚选志,煤矿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评价核准等证照齐全。由于该矿在当年井下投资力度大,硬件设施先进,一时成为了河津市乡镇煤矿中的样板企业。 2004年8月份,山西省“采煤方法改革现场会”召开在即,小湾沟煤矿作为重点推介企业正在热火朝天地做着准备,然而,当月6日上午10时许,井下巷道发生了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当场造成10人死亡,11人失踪,5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矿长姚选志等3人分别以重大事故责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5年12月15日,运城市人民政府下发了运政办传字眼2005演124号内部明电,要求对包括河津市小湾沟煤矿在内的19座矿井立即实施关闭。同月17日,河津市政府下发了河政发眼2005演46号《关于对西王煤矿等19座井实施关闭的通知》,对河津市下化乡小湾沟煤矿实施正式关闭。 河津市政府关闭小湾沟煤矿的几条理由是:其一、该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1人死亡,属事故矿井,依法应予关闭;其二、该矿因在2005年底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应予关闭;其三、根据山西省相关行业结构调整政策要求,该矿年生产能力不足9万吨,证照不全,2005年底前应依法应予关闭。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对整个矿难定性起决定性因素的事故调查报告却始终没有出笼。 一份难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 姚选志将报告的始终未见归结于有人试图刻意隐瞒真相。因为他始终认为,“8.6”矿难的发生责任不在己方,是相邻的一座非法煤矿打通了自己煤矿的总回风巷所致,有关部门应该彻底调查事故的真正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如果事实认定清楚无误,依法关闭小湾沟煤矿自己无话可说。 在采访中,记者也从多个部门证实,由于难度大,时间久远等多种原因,相关部门虽然多次努力,但是这次事故的调查报告始终无法出具。 据了解,在“8.6”矿难发生后,因井下存在高温高瓦斯等因素,矿井被封闭。有关方面为彻底查明事故原因多次组织人员下井勘察调查,从2005年11月15日至2006年1月3日,先后组织工人525人次下井修复巷道,但由于井下人员安全无法保障,启封最终停止。2007年9月河津市政府会同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专家就再此启封小湾沟煤矿事宜进行研究,但考虑到小湾沟煤矿企业主体已不复存在,无论从资金、人员、管理、技术等诸方面完成启封工作均没有可靠保证,且如果实施启封,政府必将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从现实情况看启封后的效果不一定具备等量的社会和经济价值,启封工作最终没有实施。 也正因为如此,关于“8.6”矿难的事故调查报告始终没有出笼,这也成为了政府在小湾沟煤矿整个处置事件中的一个瑕疵。 姚选志的质疑 对于河津市政府在没有事故调查报告的前提下以这样的三条理由关闭小湾沟煤矿,并将其整合给资源面积远远小于自己的大湾煤矿,姚选志坚决无法接受。 在他看来,小湾沟煤矿事故发生至今,一直没有最终的调查结论,小湾沟煤矿没有经过法定的停产整顿程序直接关闭,有失公道。与此同时,小湾沟煤矿之所以在2005年底前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因为河津市政府对小湾沟煤矿的直接关停所引起。因为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2005年8月15日曾发出“关于投入生产煤矿安全生产许可最后时限”的公告,小湾沟煤矿的被迫关闭使其在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出的公告时限内丧失了延期办理各种证照的机会。 姚选志还认为,河津市以产业政策不符合、淘汰9万吨以下煤矿等理由关停小湾沟煤矿更是有失公允,因为河津市在2005年资源整合后单独保留的煤矿有32座,原产能力为9万吨以下的占80%,而河津市河政发眼2005演46号文件中要求关闭的19座煤矿中,真正关闭的也只有小湾沟煤矿一座。 凡此种种,姚选志认为,河津市政府无论以资源整合还是发生事故,均不应对小湾沟煤矿直接关闭。 不仅如此,大湾煤矿以蛇吞象的方式整合小湾沟煤矿更是令人费解。因为,小湾沟煤矿井田面积为1.16平方公里,储量是882万吨,而大湾煤矿井田面积是0.3225平方公里,储量是144万吨,且已生产了15年,在这场以大并小、以优并劣为宗旨的煤炭资源整合中,大湾煤矿不但没有被关闭,反而成功兼并了小湾沟煤矿,这对于姚选志来说是不可思议的。 一场虽胜犹败的行政官司 面对这座自己苦心经营了十几年的河津市样板沟煤矿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匆匆易手,这让姚选志愤懑慢胸,而兼并小湾沟煤矿的则是一个比自己小数倍的枯竭矿井,更让他怒不可遏。 2007年9月,出狱一个月的姚选志将运城市和河津市两级人民政府诉至法院,并最终胜诉。 至此,河津市政府关闭小湾沟煤矿的行政行为已被彻底否决,小湾沟煤矿的归属权已经得到重新确定,运城市“整合办”在未经过该矿原产权人和投资人认可的情况下,将其进行资产评估、在未与原产权人和投资人形成协商结果的情况下对煤矿进行拍卖等行为,似乎也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础,但是这样的逻辑在此处却遇到了阻击。 2008年6月28日,整合掉小湾沟煤矿资源的大湾煤矿又与霍州煤电签订重组控股协议,将小湾沟煤矿资源交由霍州煤电托管。尽管据了解这个协议又在2009年晚些时候被废止,但是,它所显现的一个现实是,山西省、运城市两级法院判定关闭小湾沟煤矿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并没有从真正意义上影响到小湾沟煤矿产权转换的既定走向,对于姚选志来说,官司胜诉只是讨回了一个"说法",也仅此而已。 对一个关闭矿井的再次关闭 而后来的事实也的确证明了这一点。 2009年8月27日,河津市政府发出公告,再次以事故矿井应予关闭等理由对小湾沟煤矿实施二次关闭。 对于这份公告,姚选志认为将几条已经被两级法院否决掉的理由再次搬出来关闭小湾沟煤矿,无非是想置小湾沟煤矿于死地,而这样做的真正目的似乎另有因缘。 据了解,小湾沟煤矿产主焦煤,发热量8000大卡以上,井田面积大,在河津市是唯独一家实井煤田,如果公开拍卖价值起码在亿元之上。也正因为如此,大湾煤矿以4550万元取得小湾沟煤矿资源,被指价格偏低。 但是在采访中,运城市国土局一位负责人则告诉记者,对于小湾沟煤矿,运城市曾先后拍卖过两次,政府希望该矿附近一些有资质的煤矿能够接手,但是这些煤矿出于种种考虑均未出手。 无奈之下,运城市将购买保证金降至1000万元,最终由大湾煤矿先后缴纳2000万元的情况下接手了这块资源,并与运城市政府签订了购买协议,但是大湾煤矿也一直没有办下这块资源的采矿证,资源并未真正获得。 在此我们不去探讨这个过程的背后是否存在着什么不为人知的隐秘故事,由于姚选志诉运城市政府行政纠纷一案仍正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此次出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还没有最终的法律定论。 时至今日,对于小湾沟煤矿的关闭是否合法、产权归属等问题仍在争议之中,一个需要我们关注的事情是,依托于一个法律判定的无效行政决定而衍生的小湾沟煤矿被关闭、拍卖等行为,为何至今没有终结反而愈走愈远?在这场法律和行政权力的僵持中,谁又将最终胜出?在山西省的煤炭资源整合中,小湾沟煤矿的问题无疑是一个个例,但是这个个例却折射出了如此之多的标本意义。(12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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