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妍:“赔钱减刑”更需修复公共权利剥夺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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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讯网 | 2010-2-12 9:37:00一事一议 | ||
“花钱买命”、“赔钱
在不少公众心目中,“花钱买命”、“
“赔钱减刑”的本意,本在于在犯罪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与其纠缠其中是非曲直,不如对受害方积极施以经济补偿,解决受害方的现实困难,对受害者和犯罪人来说,这似乎是一种双赢。但在现实的施行中,由于极可能出现金钱裹挟法律的司法腐败,从而导致法律在金钱面前让路,甚至成为富人施恶的许可证时,这就难免不让公众担忧:“赔钱减刑”会否沦为富人的法律豁免特权?“花钱买命”、“赔钱减刑”这些已经在司法实践上使用多次的法则,究竟有没有一个清晰的适用边界? 从这个角度来说,此次最高法首次明确了“赔钱减刑”、“花钱买命”的适用范围,仅将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纳入其中,同时明确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
但这仍然很难说,“赔钱减刑”就此能实现真正的法律公平。“赔钱减刑”之所以在公众心目中能引发强烈的反弹,根本原因就在于它赋予了富人法律豁免的特权,只要有钱,即使不是真心悔罪也能被赦免;而一个穷人即使真心悔罪,也会因拿不出补偿而被判重罪。而在富人受赦免的过程中,被害方往往因为物质的现实需要,被动接受了经济补偿,但在精神上却极可能并未达成谅解。这些,都极易形成权贵阶层对普通公众的权利剥夺。 是以,当这样的“赔钱减刑”即使仅局限于婚姻家庭纠纷的适用范围,也极有可能引发司法腐败及不公。这就要求必须要有一种对应的权利,来制衡“赔钱减刑”赋予富人的豁免特权。比如,对但凡实施“赔钱减刑”的案件都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由法律专业人士、普通公众等组成监督委员会,对案件是否适用“赔钱减刑”进行调查。同时,此类案件审理也应做到司法的全程透明,不仅要向公众公开案件事实及审理过程,还要对犯罪人悔罪态度、赔偿情况,以及受害方与犯罪人间达成谅解等情况及时予以披露。在此中,
只有当“赔钱减刑”处于一个公众制衡、权利公平博弈的平台上,法律才不会有失公允地成为某一方的特权,这是遏制司法腐败及不公的重要方式,更是修复公共权利剥夺感的重要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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