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煤化集团严格煤矿领导带班下井 | |||
煤炭资讯网 | 2010-10-14 10:29:14头条 | ||
【本网讯】日前,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下发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严格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 陕煤化集团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明确:煤矿、施工单位每班必须有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保证井下24小时有领导带班。为了保证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落实到位,规定要求各煤炭企业和建设集团必须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所属煤矿、施工单位配备足够、合理职数的领导,满足安全管理及领导带班下井的要求。同时,对带班领导进行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加强党群、经营、后勤、工会等非生产安全技术的领导的安全培训,增强其指挥、协调安全生产的能力。煤矿、施工单位的领导应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及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业务学习,掌握煤矿生产、安全管理知识和应急救援知识。 为了使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确实发挥作用,规定要求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制定领导带班实施办法,明确规定领导带班下井指挥、协调井下现场作业的职责权限,与井上调度部门的汇报、联络方法和次数,交接班方法,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领导带班下井的管理部门、考核部门、档案保存部门,登记建档管理办法,考核办法,奖惩办法,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时应至少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协助工作。党群、经营、后勤、工会等领导带班下井,应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协助带班;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施工单位公示栏或媒体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领导带班下井前,应到矿井规定部门领取带班任务(带班地点、重点工作等),并全面了解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领导带班下井时,须佩带矿井统一制作的带班作业证(徽)等明显标志或穿戴专用带班服装、安全帽,明示带班身份;带班领导及随同下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规定明确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点岗位的检查巡视,监督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三员联合安全确认开工制”、“四位一体安全生产负责制”。正常生产情况下,按照矿井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决策程序指挥、协调井下安全生产,不得替代现场区队长、班组长的指挥,不得随意更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等。二、在巷道贯通、初次放顶、排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重点工程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期间,带班领导必须坚守现场,配合领导小组工作。三、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和无安全措施施工等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四、发现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及遇到险情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并汇报调度部门,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规定同时明确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此外,规定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办法也进行了明确,确保这项制度落到实处,真正起到作用。规定要求各煤炭企业、建设集团要加强对煤矿、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的考核,把领导带班下井纳入干部业绩考核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和矿井安全基础管理考核体系中严格考核。把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作为年度履职测评、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对违反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煤矿、施工单位,取消年度安全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对违反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个人取消年度安全先进个人评选资格。煤矿、施工单位必须成立由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安监等部门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认真实施考核,将考核情况和奖罚结果进行通报、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按时报上级单位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和安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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