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良:“地煤勾结”昭示徒法不能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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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讯网 | 2010-1-26 9:02:34一事一议 | ||
这些小煤矿大都是私自与承包草场的牧民达成协议,并得到了当地主管部门或主管人员的默许,进行非法开采的。在一家煤矿的矿区内,竟然还设有警务室,旁边停放着警车。工作人员发现本刊记者的车辆,立即进行堵截,扬言要“采取措施”,经请示“上级部门”,才将记者放行,他们请示的“上级部门”竟然是天峻县国土资源局。(新华网
看到这则消息,人们不仅要问:为什么在天峻县有这么多非法开采的小煤矿,而不被查处?为什么在非法开采的小煤矿的矿区内还设有警务室,莫非我们的公安干警为它保驾护航?为什么请示的“上级部门”是天峻县国土资源局,而国土资源局却对盗采视而不见了?笔者和大家一样,心中的疑惑有“十万个为什么”。
非法小煤矿能够长期存在,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但深层次的原因是地方与小煤炭之间存在着利益分配的链条(简称“地煤勾结”)。大家可能会很自然地想到是不是我国规范煤炭开采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啊?笔者认为,无论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的法律法规健全与否,在“地煤勾结”面前,徒法是不能自行,亟待加强的是有关部门的执法力度。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我国现行煤炭资源开发法律法规是否健全。严格来说,一个合法的煤炭资源开采企业需要同时具备《采矿证》、《安全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证》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见我国其实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的法律法规,从制度层面来说,我国现行煤炭资源开发法制是比较健全的。可惜的是,在这样严格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天峻县的众多小煤矿没有一个是“六证齐全”并通过环评的,甚至有些煤矿连最基本的《采矿证》都没有。可悲的是,证件的缺失似乎并没有的阻止天峻县小煤矿的非法开采,甚至还获得了天峻县部分公权力机关的庇护。
其次,地方与小煤矿之间的利益关联使得徒法不能自行。以前我们常常讲“官煤勾结”一词,意思是地方政府或者部分地方官员出于小集团与煤炭企业的利益关联,对煤炭企业的非法开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可是从天峻县的非法煤炭开采,笔者发现在有些地方勾结的不仅仅是“官煤”,勾结的其实是整个地方经济。据《瞭望》报道,仅有2万多人口的天峻县2009年度财政收入超过了2.7亿元,这些收入的主要来源就是非法开采的煤炭企业缴纳的税费;在临近天峻县的乌兰县和刚察县境内的315国道上,两个刚刚建成的公路收费站已经启用,加上天峻县的天木公路收费站,当地交通部门共修建了3个收费站向过往车辆收取过路费;同时小煤矿大多私自与承包草场的牧民达成了协议。由此可见,天峻县的煤炭资源非法开采不仅充实了天峻县的财政,也使得邻县也得以“分一杯羹”,部分牧民也从中获利。地方与非法煤炭开采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使得我们原本完善的煤炭资源开发法律法规难以得到有效实行。
有人可能要说,为什么地方政府不对煤炭资源进行合法开发呢?因为天峻县的煤炭蕴藏区同时也是青海湖的水源地和青藏高原上重要的湿地,煤炭资源开发方案在环境影响评价上通过的难度很大,至少会增加开采成本。天峻县的煤炭资源非法开发向我们昭示出煤炭资源开发法律法规在实施中面临的窘境。但“地煤勾结”的又岂止天峻县一处,生态脆弱的资源蕴藏区又岂止天峻县一处。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们现有的资源开发法律法规,尤其应该思考的是我国资源开发执法监督机制如何落实到位的问题。 【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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