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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永均 : 关于物资招投标工作的思考

煤炭资讯网 2009-7-20 22:43:01论文、言论


作者单位:川煤芙蓉公司白皎煤矿  

近年来,川煤集团实行物资采购招投标,不仅实现了物资采购的公开、公正和透明,而且稳定了物资供货渠道,降低了物资采购成本,使企业得到实惠。但是在物资招投标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不断地探索研究,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本文从当前物资招投标工作的某些现实问题,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以及如何完善物资招投标工作作如下分析和思考。

一、物资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1、评标总分中的评分比例不合理,价格因素在评标中占主导作用,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按照现行物资招投标的评分标准,技术分为30分,商务分为70分。在商务分中,价格分占60%,价格因素在评分中占到了42%。一些科技含量较高的设备、开关、配件等,就会因价格过高,而失去竞争优势,与之相反,一些国内二、三流企业生产的设备、开关、配件等就会因价格低,而处于竞争强势。如果这种状况长期下去,势必导致一些知名企业不惜降低产品的技术标准,满足低价要求,参与市场竞争。实践证明,通过这种评标方式中标的某些产品,确有部分性能不可靠、材质较差,在使用过程故障率较高,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2、一些技术含量较高,价格不菲的设备,由于技术准备不充分,导致对标的物的技术要求无法统一,让企业承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和增大了该设备的维修成本。同一规格型号的设备,所配置的设备主件各不相同,有进口的,有国产的,也有国内不同厂家生产的,它们的价格差异很大。如:柳工50轮式装载机,配置国内不同厂家的发动机,价格差异数万元。如果在设备招投标时,对设备的主要配置没有提出明确要求或者对该设备今后维修所涉及的配件价格问题,没有作出必要约定,使得用户与供货商在设备技术要求方面难以实现统一,就有可能出现以高配置设备中标,按低配置设备供货的问题。当设备使用超过质量保证期出现故障,需要换某些配件时,配件价格高得出奇,甚至是“天价”,企业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显得无可奈何。

3、招标的供货单位偏多,设备通用性差,导致设备和配件不能互换,对企业安全生产带来严重影响。目前,企业使用的各类机车、绞车、水泵、电动机、减速箱、采煤机、重型刮板运输机等设备都来自不同的生产厂家,存在一种设备由多个厂家供货,它们的技术参数和设备安装的条件也不相同。这些设备一旦出现故障,即便企业有闲置的同类设备和配件,也很难用不属同一厂家生产的设备和配件更换,增大了企业处理设备事故的难度。企业为了保证生产需要,只有按不同厂家生产的同类设备储备相应的设备和配件,大大增加了企业物资储备量。

4、对招标物资的价格监管不严,中标单位不执行招标价格的现象时有发生,缺乏约束力。企业生产所必须的常用材料,如排柴、竹跳板、锚杆、金属网、风筒、水泥、石粉、办公用品等都是集团公司的招标物资,价格也是招标价。这些物资的价格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不能随意调价。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有的供应商会以种种理由要求涨价,甚至采取借口无货,不提供货源的手段,迫使企业就范。2008年1-6月,白皎煤矿在芙蓉集团物资公司调拨的各类物资2500万元,其中物资涨价因素就达到250万元,平均物资价格与2007年12月底相比较上涨10%。

二、对物资招投标工作的几点建议

针对物资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优化物资招投标的评分结构。在评标过程中,各种评标要素在整个评标总分中所占比重的划分,是保证评标目标实现的关键。如果采购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40%左右,可以看出,在评分结构中,价格因素占的比重最大,是评定供应商的关键指标。因此,物资招投标应结合采购项目的特点,根据不同产品,不同用途,在评标总分中有所侧重,通过评分比重的设置来体现不同要求。例如:采煤机、综掘机等,对这些设备技术上的要求就应当在评标总分中有所侧重,以保证这些设备质量优良、技术先进。为了保证招投标物资的质量技术性能及适应性,还应当在评标委员会中适当增加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实现评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2、对设备的招投标不仅要提前作好技术准备,考虑设备的通用性,而且还要考虑设备正常维护所需的配件问题。为此,要注意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招投标工作前,对供方的设备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对设备的主要配置、技术参数做到胸中有数。二是在招投标时,应邀请设备使用单位的专业技术员或领导参加,广泛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三是设备供货应有相对稳定的供货单位,尽可能选择煤矿通用设备,增强设备和配件的互换性,尤其是对一些高技术、高价值的大型设备,如采煤机、综掘机、重型板运输机等,要统一厂家、统一技术标准和参数,以便在各子公司之间互通有无,调剂使用。四是对高技术、高价值的设备,供方与使用单位应签订设备技术协议,并实行设备质量保证金制度,只有当质量保证的期限和内容都符合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时,经设备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物资公司才能退还质量保证金。五是对于煤矿使用的采煤机、综掘机、重型刮板运输机、液压支架、抽压风机、蓄电池机车、主提升绞车、水泵等设备,在招投标时,应要求供货商不仅要对这些设备配件实行代储,而且要对这些配件的价格问题作出相应承诺。

3、建立招投标物资价格的监督约束机制。招投物资价格在一定时间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决不能朝令夕改。因此,物资公司要加强招投标物资的价格管理,建立健全招标物资价格的监督约束机制,防止供货商随意抬高中标物资价格,损害企业利益。建议采取以下四项措施:

(1)物资公司要加强对中标物资价格的监督,严格对物资采购计划中的价格审核,坚持每月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进行分析比较,对不执行物资招标价格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要充分发挥使用单位对物资价格的监督作用。物资公司应将本公司与物资中标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文本、复印给使用单位掌握,同时将各类中标物资价格向物资使用单位发布,接受使用单位监督。

(3)大宗的常用材料上调价格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某些常用材料价格由于市场原因需要作适当调整时,应由物资公司召开听证会,听取使用单位意见,使用单位也可以重新选择供应商为之供货。

(4)实行供货商“黑名单”制度。对不认真履行供货合同,不按合同要求及时供货或不执行物资招标价格,采取不提供货源等手段,逼迫物资公司上调物资价格,以及不认真履行产品售后服务,为使用单位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的供货商,应列为物资招投标的“黑名单”。凡是被列为“黑名单”的供货商,在下届物资招投标时,不能列为投标人。

4、建立和完善物资招投标工作的责任追究和经济赔偿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和经济赔偿制度,不仅是维护投标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平竞争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维护招标人和使用单位经济利益的重要措施。凡是在物资招投标工作出现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招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等行为,必须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为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必须进行经济赔偿。物资中标人不认真履行供货合同(协议),为企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和经济损失,必须追究中标人的经济赔偿或法律责任。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物资公司应主动配合使用单位向供货商提出索赔:一是供货不及时,造成企业生产停工待料,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二是拒不执行物资招标价格,任意上调招标物资价格的;三是以不提供货源相逼,要求物资涨价,严重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四是因产品质量和技术原因,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机电事故的,供货商不仅要对该产品实行包退包换,而且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或法律责任。




本网通讯员:邓永均 编 辑:徐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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