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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红顶煤商"发飙追问"撤资令"落实

煤炭资讯网 2009-2-5 13:56:13一事一议

  记者从湖南省攸县有关部门获悉,该县部分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煤矿主相互勾结,企图操纵煤炭价格,攸县检察院果断出击,一举查获了县国土局长、县煤炭局长、县安监局长等七名“红顶煤商”,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逾百万元(2月3日《法制日报》)。
  湖南省攸县七名“红顶煤商”之所以“发案”,是由于他们自己跳出来“发飙”而暴露的。2008年年初冰雪灾害发生后,湖南省电煤供应紧张,株洲市委提出了“供煤保电”的口号。但在产煤大县的攸县,各煤矿供煤的积极性却普遍不高。有知情人向攸县检察院举报,各煤矿以“价格偏低”而拒绝向煤电企业供煤是有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在幕后操纵造成的。接到举报后,该县检察院立即立案调查,一举查获了与煤炭生产直接打交道的七名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涉煤串案。而这件事的后果是,攸县县委、县政府在全县开展了限期“清资退股”行动,全县共有48人次到县纪委和县检察院登记备案,申报的投资入股资金达589万元。
从攸县七名“红顶煤商”操纵煤炭价格,到48人次申报“清资退股”,使我们立即想起几年前在全国统一进行的煤矿“撤资令”的落实问题。2005年8月,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出了“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人员,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上述人员,要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注明投资单位、投资时间和数额、资金来源以及撤出资金的证明等。湖南省则将清理“官股”推及非煤矿山,规定凡参与其他非煤矿办矿的,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撤出投资并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交代情况。逾期不撤出投资并交代情况的,一律就地免职,没收违法违纪所得,从严从重处理。于是我们追问:
第一,攸县七名“红顶煤商”和48人次申报“清资退股”,他们入股矿山的问题发生在什么时候?他们在煤矿入股是2005年前就有,还是最近几年新入股的?如果是前者,证明了整个株洲市当年的“撤资令”落实很成问题,连这么多的重要官员拒不退股都不知道,这次他们利用机会趁火打劫,向政府发飙,直到人民群众举报才发现问题。那么,当年贯彻中央的“撤资令”走过场,谁来对此负责?如果是后者,则表明攸县相关监察部门在“撤资令”落实后放松了监管,显然也是失职行为。因此,我们要求相关部门把具体情况说清楚:这么多“红顶煤商”有多少是2005年“撤资令”前入股的,有多少是“撤资令”后重新入股的?
第二,一个县有50多名“红顶煤商”,这无论如何是惊人的。如何处置这些已经查出来的“红顶煤商”?如果按照2005年的规定,对于这些入股者应该一律就地免职,没收违法违纪所得。难道当年蒙混过关,今天还能逃避惩罚吗?现在的新闻只告诉我们“一举查获了”七名“红顶煤商”,请将具体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

湖南攸县七名“红顶煤商”操纵煤炭价格,到48人次申报“清资退股”再次警示我们:第一,官员一旦在煤矿入股,其危害性是相当严重的。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既是遏制当前煤矿事故多发的重大举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内容。第二,清理“红顶煤商”不能一劳永逸,不能靠政治运动,而应该持之以恒,制度化运作,经常化监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现在,离2005年“撤资令”已经过去了三年多,难道我们又要在全国发起一次“红顶煤商”的复查纠正工作?中央一再重申,禁止官员经商办企业,要当公务员,就不得在矿山入股,这条禁令的落实难道需要不断地提醒吗?



来源:法制日报 编 辑:徐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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