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而立:公安岂能用别人的钱奖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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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讯网 | 2008-9-9 15:02:35一事一议 | ||
重庆孙先生的爱车失窃3天后找到了,但他是在为保险公司垫付了6万多元的“追回被盗车奖金”后,成都双流警方才让他领回车。(据9月8日《重庆晚报》) 如果说,公安破案,追回盗抢车辆为保险公司挽回了赔付损失,保险公司出于感谢主动拿出一笔奖金,奖励破案有功人员或是提供线索者,亦是人之常情。但现实是,垫付奖金依据的是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一份文件。该文件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并明确规定了被盗抢车辆实际价值的10%、15%、20%的具体奖励数额。这就有些强行索要的味道了。 魏征《谏太宗十思书》:“不能谬赏,不要滥罚。”明显地很,公安拿这笔奖金是自己奖赏自己。保护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警方的职责,追回盗抢保险车辆只是尽了本份,并未有充足的理由非得用奖金予以激励。孙先生丢失的车是警察例行巡逻时偶然撞上的,属于“搂草打兔子”那种,并非警方投入巨大精力、警力刻意办案的结果,这种情况下拿奖金就不心生惭愧? 公安办案和办公经费由国家财政拨付,《公安部机关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第九条为“不准向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他管理或业务对象拉赞助和接受捐赠,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利益。”公安部机关不可以拉赞助和接受捐赠,下级公安机关同样应该是“禁区”。 如果,只有中保一家公司给公安奖金,公安在具体办案中对其他保险公司就很难做到一视同仁;如果大家都给奖金,一些基层公安在得到利益的同时将会逐渐忘记自己的神圣职责。公安部不能只严格要求自己,而对下面网开一面,不合理不合法的规定该废止就应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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