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舆论监督的采访技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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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讯网 | 2008-9-5 15:41:23写作 | ||
简介:舆论监督类新闻采访难,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无可奉告”不知流行于何时,竟成了对付新闻记者的“法器”。新闻工作的职业特点决定了要靠人与人的交流来获取信息,也就要讲究交流的方式、方法,反映到新闻工 ... 内容: 舆论监督类新闻采访难,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无可奉告”不知流行于何时,竟成了对付新闻记者的“法器”。新闻工作的职业特点决定了要靠人与人的交流来获取信息,也就要讲究交流的方式、方法,反映到新闻工作实践中就是采访实战技巧。舆论监督类的新闻采访,笔者认为体现出的不仅仅是媒体的社会责任和良知,还有新闻记者干预依法对“无可奉告”说不的智慧与勇气。 结合自身的实践和新闻同行的成功经验,笔者把舆论监督对象分为党政职能部门、企业团体(组织行为属性)和自然人三类。不同的采访对象应有不同的采访方法和技巧。 一、党政职能部门:敲山震虎 正面突破 党政职能部门类舆论监督报道之所以要正面突破,首先是为了引起对方的重视支持,以获取更多新闻信息,同时规范自己的采访行为,避免新闻报道失实。害群之马毕竟是少数,各级党政机关的主流是好的,在实践工作中这一点感触尤为突出。新闻报道不是目的,消除、减少、纠正违规违纪行为才是舆论监督的最终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离不开被监督部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正面突破对监督目的的实现也是一种促进,同时也有利于记者及时掌握第一手新闻素材,核实新闻事件的真实性,减少新闻报道的失实风险。其次,采访行为获得了被监督对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媒体的新闻采访权就有了进一步保障。再次,党规党纪给媒体的“新闻采访权”提供了有力保证。《党内监督条例》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要同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作斗争。《党内监督条例》赋予舆论监督以特有的地位,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党员也都能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约束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也是记者对党政职能部门舆论监督采访,选择“正面突破”方法的一个主要原因。 2006年2月,陕西电视台新闻中心决定对西安蔬菜农药残留检测难尽人意的问题进行追踪采访。采访前一天,笔者与主管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西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主要负责人进行了正面接触。交谈中,笔者就目前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该负责人深入交换了意见,了解了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同时向被采访对象公开了部分采访报道方案。有了这次交流沟通,采访效果比预想的要好得多。检测中心第一时间制定了整改方案,并全程配合了记者的采访。最终共制作了6期连续报道,尽管是舆论监督报道但因得到了双方的共同认可,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 企业团体:正面接触 外线突破 社会经济体制成分多样是我们国家的现状,企业、团体(组织行为属性)也是舆论监督新闻的高发区,但这一类的舆论监督新闻的采访相对第一类难度要大。首先面对这一类采访对象,记者不是执法者,没有执法权,只能是客观报道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过程。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这条路往往走不通。面对这类采访对象,记者在采访中不能只主观强调自己的“新闻采访权”,也应该充分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与采访对象发生冲突。记者冷静、平和的态度不仅有助于舆论监督类新闻的客观、公正报道,也有利于争取到被采访对象的理解和支持。不容否认的是,一个情绪激动甚至是失控的人,对事物的认知常因夹杂了个人情感,导致较大的偏差产生,也就增加了新闻失实的几率。其次,正面突破企业、团体需要面对众多的法律法规,如肖像权、商业泄密、国家机密等,稍有不慎容易引发新闻官司甚至涉及刑事犯罪。社会的进步、普法工作的开展以及全民素质的提高,被监督对象尽管有违规违纪行为,也可以依据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对此,外线突破就成为记者的选择。除了举报人,企业、团体的外景、新闻事件背景情况,记者都可以依法获得。只要新闻事实、证据掌握充分,由外而内选择“外围突破”会事半功倍。再次,外围取证程序一定要合法、客观、真实、运用平衡的原则,与被监督对象双方见面。举报人的材料一定要核实,不能偏听偏信,要纠正“只要是别人说的就是客观的”这个错误认知。 陕西电视台新闻中心2005年9月连续报道了“黄陵矿难”。这起矿难线索来自9月17日中午群众的电话举报,而记者在实地和矿方及主管部门的接触中,得到的都是没有事故的说法。是虚假新闻线索还是当地有关部门隐瞒不报?调查工作只能从外围开始。通过对举报人和遇难矿工家属的采访,18日晚上“陕西新闻联播”以4条组合报道,把黄陵沟西矿难的事实和有关方面蓄意隐瞒的情况清晰呈现在观众面前。当晚,七丰沟西煤矿矿长贺明山就向省上调查组承认确实发生了瓦斯爆炸,有12人死亡。在这次采访中,记者正面接触遭遇了重重阻力,但借助外线依法获得的有说服力的证据,最终揭开了这起矿难隐瞒不报的黑幕。 三、自然人:真诚交流 客观进入 在所有的舆论监督类新闻中“自然人”这一类最难。首先,自然人和记者是平等的,享有《宪法》及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自然人有拒绝采访的权利,只要不在事发现场也有拒绝记者拍摄的权利。面对自然人,电视媒体记者要解决的第一个难题是拍摄图像,做到真诚交流就显得至关重要。与采访对象能够平心静气地坐下来促膝长谈,这就是采访成功的一半。即使他不愿意接受图像采访,记者也可以通过讲述自己的所见所感形成报道。因为从法律层面来看,记者表明身份后和被采访对象见面,不再是自然人与自然人的交谈,这里隐含了采访工作已经开始的概念,被采访对象知道自己正在接受采访,默许并授予了媒体传播自己言论的权利,只是不同意媒体传播自己的图像信息。其次,是客观进入,不能主题先行,妄下结论。因为对自然人的采访,证据收集都是他身边最亲近的人,稍有不慎就会因为新闻素材失实引发新闻侵权。这一类采访,记者要认识到面对的这个“自然人”,目前并没有任何机构、部门依据任何法律法规认定他有问题。这个被采访对象充其量只能是一个调查对象,他和记者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一切合法权利。 如:《跨国调查“中国母亲”胡曼莉》的特写。《南方周末》的记者甄茜说:“我从一开始都是使用中性的眼光看待胡曼莉,没有任何偏见。”第一次见到被采访对象,当时甄茜被完全打动了,在武汉采访时存有的一点怀疑也被胡曼莉情感的武器冲刷得干干净净。一回到广州,甄茜就向副主编陈明洋讲了整个采访经过,并表示如果胡曼莉真的没有问题,她就要正面写她的故事了。通过三个月的调查,《南方周末》的这位记者最终查明真相,揭露了胡曼莉“伪慈善家”的真实面孔。 四、隐性采访:一个要谨慎使用的采访手段 舆论监督类新闻采访曾经一度离不开隐性采访的手段,以至于社会上流行“防火防盗防记者”的顺口溜。目前国内有关规定和媒体及理论界对隐性采访基本持否定态度,但笔者认为对隐性采访不应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区别分析,区别对待,加以引导和规范。毕竟原生态地展现新闻事实是记者和媒体的职责,也是对新闻物质第一属性理论的应用。 在冯健等主编的《中国新闻实用大词典》中,对“隐性采访”的定义是:“不公开记者身份,或公开记者身份但不道出真实采访意图的采访。”由于这种采访是在采访对象毫无戒备的状态下进行的,因此它所获取的新闻内容往往能突破采访环境的封闭性和事实本身的隐蔽性,将真实的“原生态”展示给受众,因此比较接近真实的客观事实。但在应用隐性采访手段时要慎重。2001年两名中央电视台的记者为了拍摄真实的盗墓场景,假扮成文物贩子,亲历盗墓的全过程并购买了挖出的文物。央视播出暗访节目《亲历盗墓》的第二天,记者报案,盗墓贼被抓。但有关专家指出那两名记者的行为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328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罪”和第326条规定的“盗卖文物罪”,故两名记者自身也陷入尴尬境地。 目前,各级新闻单位对隐性采访都加强了监管,完善了审批程序。陕西电视台新闻中心规定,启用偷拍设备,必须报请中心领导,经研究决定后才能采用隐性采访手段进行新闻报道。制度的完善、监管的加强并不是在扼杀隐性采访,是为了进一步规范隐性采访。这其中既有对被采访对象权利的尊重,也体现了对记者自身的保护。 (作者单位:陕西电视台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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