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岗:不伤别人也是为了不伤自己 | |||
煤炭资讯网 | 2008-9-27 14:37:46 一事一议 | ||
一年一度的百日安全活动从9月23日又开始了,一些煤矿在文件中,制定了种种举措。但在强化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方面,仍有一些盲区。通常我们强调安全工作时,只偏重职工的自主保安意识,几乎没有“避免伤及他人”的要求。事实上,在生产中,有相当部分工人对自身安全比较重视,而缺乏的是为他人的安全着想,结果常常发生因自己违章而导致他人遭殃的事故。
据笔者掌握的一些案例表明,近年来,煤矿发生的工伤事故,几乎有半数以上的责任在于他人。在此,不妨随便列举两例:前不久某采煤队放炮员王某正在工作面装药、连线,将放炮器违章仍在一边,同班的小A好奇竟糊里糊涂地将引爆器弄响,将王某炸晕并被煤沫埋住,幸亏抢救及时才捡了一条命,但双眼受伤变成了残废。某掘进队电工华某,那天他和几个工友从材料下山往工作面运材料,班长安排他到坡下打信号,可没等他走到坡底,坡头开绞车的小B竟违章放下了飞车,将华某的骨盆撞成粉碎性骨折,后因伤口感染抢救无效含冤而去。从这两起事故中,我们不难发现,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小A和小B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对“保护他人生命安全”的意识十分淡薄。若从法律上追究的话,恐怕小A和小B都犯有“过失伤害罪”,必将绳之以法。 笔者认为,“不伤己”与“不伤人”,二者是有其辩证关系的。在生产中,我们每个职工都应树立自主保安意识,时时处处搞好自主保安,做到“不伤己”而要想真正达到“不伤己”的目的,还应该做到 “不伤人”。因为这个“人”,从别人的角度看,有可能就是你。只有别人做到“不伤人”,才能排除别人伤你的危险。将心比心,你希望别人“不伤你”,你同样也应该做到“不伤人”。这样看来,“不伤人”也是为了“不伤己”,二者在某种意义上是相统一的。所以说,在生产中应该牢固树立“不伤人也是为了不伤己”的安全理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安全生产。 作者系陕西省澄城县权家河煤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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