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究竟有没有煤矿?不可预知的煤炭资源探矿风险谁来承担?四川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福集团”),投入巨资对云南省永仁县永兴、灰坝矿区煤炭资源进行勘查后,竟然一无所获,遂以“重大误解”为由将被告殷中国、秦跃兵和云南省煤炭勘查院(简称云南煤勘院)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与二被告的合作开发煤炭资源协议,云南煤勘院承担连带责任。昨日上午,古蔺县法院在泸州市中级法院审判庭对这起罕见的跨省探矿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地下有煤?煤炭大户加盟
2004年,由殷中国、秦跃兵等人出资成立的云南省永仁县生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成公司”),取得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获得了对永仁县永兴、灰坝矿区74平方公里范围煤炭资源的探矿权。云南煤勘院对该地区的煤炭普查设计方案认为,该区域属晚三叠世含煤地层,具有探矿价值。
这个消息立即引来多家煤炭开发投资业主。2005年4月和5月,鑫福集团与生成公司先后签署了联合开发协议和增资扩股协议,决定对该地区的煤炭资源进行联合开发。鑫福集团出资600万元、受让生成公司80%股权;并出资97万余元开始地下煤炭资源的勘查。
没有煤炭?股东分道扬镳
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601大队(以下简称“601大队”)受生成公司委托,从2005年8月开始对该地区煤炭资源情况进行了地质普查。当年11月,601大队出具《地质普查阶段总结》:“本普查区含煤地层仅夹含煤线或煤屑,局部含有劣质煤,均无开采价值。”为节约勘查资金,建议结束普查工作。
投入巨资后一无所获,2006年1月,生成公司股东会决定,为开发永兴、灰坝地区煤炭资源签订的一切协议不再继续履行,并经过工商部门注销了公司,股东之间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今年4月,鑫福集团向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以“重大误解”为由状告殷中国、秦跃兵二被告,并将云南煤勘院列为第三人,要求撤销与生成公司签署的煤炭资源联合开发等协议,退还600万元股权受让款;云南煤勘院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探矿造成的损失97万余元。
谁对谁错?三方唇枪舌剑
泸州中院将此案管辖权转移古蔺县人民法院受理。为了参与诉讼各方方便,昨日上午,古蔺县法院借用泸州中院审判庭,对这起罕见的跨省探矿纠纷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观点:鑫福集团认为,生成公司系两被告虚假出资设立,并与第三人合伙骗取云南省国土厅取得了永仁县永兴、灰坝矿区煤炭资源探矿权,经601大队地质普查,该区域不存在具有开采价值的煤炭资源。与两被告签署的联合开发等协议是因为原告的“重大误解”,请求予以撤销。
被告观点:对于鑫福集团的说法,两被告代理人和云南煤勘院均不予认可。二被告的代理人认为,地下煤炭资源的勘查和开发本身就具有极大风险性,“有可能找到矿,也有可能找不到矿。”作为矿业公司,原告应该对这种风险有足够的预见,“不存在误解”。在查明没有开采价值后,原、被告终止了合作,并约定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将探矿风险转嫁给被告。
第三人观点:云南煤勘院对原告委托的601大队作出的地质普查阶段性结论,表示质疑。煤勘院认为,云南省国土厅颁发的探矿权证载明,勘查单位为云南煤勘院。601大队虽有勘查资质,但不具备在该地区进行勘查的许可,作出的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勘查范围未能覆盖整个许可探矿的区域,对“无开采利用价值”的结论不予认可。
程序有误,请求终止审理
据悉,2007年5月,泸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鑫福集团报案后,曾以合同诈骗为由,将被告之一的秦跃兵予以刑事拘留,6月27日取保候审。这起涉嫌合同诈骗案至今还没有一个结论。二被告和云南煤勘院向法庭提出: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规定,同一案件事实应该等待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再进行民事部分审理,建议法庭终止对该案的审理。
为了照顾参与诉讼的云南当事人顺利返程,庭审坚持到午后1点左右方告结束。两被告和第三人拒绝了原告同意调解的建议。
究竟谁来承担探矿的风险?这起案件最后将如何裁决?合议庭表示将在近期予以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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