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钧:劳动防护用品省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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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讯网 | 2008-8-18 7:56:52一事一议 | ||
近两年来,国家对“节能减排、节支降耗”提得比较响,于是,全国大小企业开始轰轰烈烈地在节支降耗上大做文章,我们煤炭企业也不例外,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笔者却在正常现象的背后发现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煤矿企业把“节支降耗”的眼光盯在了劳动防护用品上,或延长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年限,或随意克扣数量,或干脆发点钱了事。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实在欠妥甚至是错误的,必须予以及时纠正才行,劳动防护用品省不得,因为它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否则,将后患无穷!
前两天,我曾在医院的手足外科听说过这样一起事故,说某矿有一矿工在井下清煤时穿了一件破损的工作服,当皮带运转时衣袖不慎被辊轮咬了进去,接着该矿工整个上臂也跟着卷了进去。最终导致这位矿工的手臂伤残。这起事故给我的第一启示就是——工作服破烂是造成这起伤残事故的直接原因。 说到这里,我不禁想起一件事:上月末,我妹妹来我家时,向母亲索要我去年下井时未用的防护手套和工作服(我今年借调至机关工作了),说她老公所在的那家煤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不及时,而且即使发了也不如以前发放的东西齐全,所以向我们求援。我妹夫在井下从事的是安装、撤面方面的工作,防护手套和矿用井下工作服损毁的非常快,尤其是防护手套,他一个星期使两双都不够用。丈母娘当然心疼姑爷啦,因此,我好不容易才攒下来的一整套“收藏品”,全让我妈赐给了我妹妹。这还不算,还将我在电厂工作的妻子的两副手套也无偿奉献了出去。当然,我并不是心疼这些劳动防护用品的“白白流失”,我在想:幸亏我们夫妻俩有这些东西,毕竟能帮上我妹妹、妹夫的忙,假如我们俩也都没有呢?那我妹夫岂不得赤着手、光着膀子去井下工作了,那该有多危险啊! 众所周知,安全与生产是密切相关的。生产必须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而安全又能促进生产。然而,个别煤矿对待安全工作的态度却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检查时重要,平常时次要;矿领导重要,下井工次要。”令人望而生畏,尤其是这种任意克扣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更是那种虚伪态度、怪异思想的赤裸表现。 记得《劳动法》第五十四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这说明,煤矿企业给职工按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是法律赋予的责任,绝不能随心所欲。表面上看,节约劳动防护用品能暂时省点资金,可一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岂不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不仅如此,单位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过度“节约”也不利于职工个人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因为大部分职工对企业克扣劳动防护用品的做法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和对抗心理,这种情绪和心理必然会带到工作中去,长此以往,职工的幸福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微乎其微,工作积极性出现严重“疲软”,这对企业的发展也将是极为不利的。 再者,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中的第二十二条也有明确规定: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因此,无论是从《劳动法》还是从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角度讲,劳动防护用品都省不得!
作者单位:山东济宁矿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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